韩国法院不认可同性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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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姜远珍汉城二十8日专电)南韩法院一项判决强调,韩国社会上的婚姻关系,是指以一夫一妻制为前提的男女之间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结合;同性之间,即使维持了事实婚姻关系,社会观念及家族惯例上也不能认可:在在强调不认可同性间的婚姻关系。

南韩“联合新闻通讯社”今天报导指出,仁川地方法院第二民事部于二十7日,驳回了原告A某(女,45岁)对被告B某(女,47岁)所提出的“因解除事实婚姻引起的财产分割及赔偿金”的诉讼。

据悉,原告A某和被告B某维持了二十多年的事实婚姻关系。仁川法院的前述判决结果,成为韩国法院对于同性之间婚姻纠纷问题的第一个判例。

仁川法院在判决中表示,不能把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而,同性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也不能把原告的起诉内容,认定为家庭婚姻诉讼。

据悉,A某从1980年5月至2001年3月之间,与同性的B某同居了二十多年,一直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并且以B某的名义,积蓄了共同财产。但是,因B某的暴力行为和威胁,使她们之间的同居关系达到崩溃地步;因此,A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仁川法院法官表示,要求认定同性恋的婚姻关系诉讼,在南韩国内尚属首例。目前,是否应该认可同性之间的结婚关系,在全世界也是一个争论焦点,但是南韩社会的现状,似乎还难以承认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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