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夫:关于《什么是言论自由》的补遗

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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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讯】鉴于上篇中关于“the freedom of speech”的论述,认为叫“言语自由”,比“言论自由”更贴切和朴实,本篇仍以言语自由来指the freedom of speech。

◆言语自由是不是意味着不能驳斥对方的观点,或对对方的人格提出置疑?

回答是两个不。驳斥和置疑,都属于言语,都受言语自由的保护。当然也有可能出现组合罪行的情况,比方这种驳斥和置疑是出于罪恶的目的,和基于捏造的事实。

◆骂人的话受不受言语自由的保护?

骂人的话是不是言语?记得这个问题曾经在美国最高法院引起过争论,起因是一句反战的言语(是句骂人的话),当然最终结果还是判定这句话是言语。

骂人的话是言语,因此受言语自由的保护,但是,是不是意味着可以随便骂人?从上篇对谎言的讨论,大家可能已经意识到,法律是一个整体,个别行为可能不是犯罪,但个别行为的组合可能构成一个罪行,如果还加上罪恶的动机,则基本上可以判定为罪行,而实施这种组合行为的人是有罪的,不过他的罪名不是骂人(即言语——speech),而是如诽谤之类,诽谤显然已经不是言语,它是由言语带起的一种攻击“行为”。如果骂人并不是为了威吓别人,或以侮辱对方人格为目的,而是对有目共睹的罪行或不公正行为的情绪表达,这样的话是受言语自由保护的,当然不仅限于此。如果骂人是以损害对方人格为目的,而且没有具体的事实支持所骂的内容,属捏造的,这样骂人的话可以归于诽谤,不受言语自由的保护,也不仅限于此。

法律是不会仅仅以行为来判定是否有罪的,大家可能还知道,要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行为的确实性的,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动机,证据证实了行为,但不同的动机,法律会有不同的判决。一个简单的例子:证据证实某A确实枪杀了某B,是不是某A就一定是杀人犯呢?不是,如果某A杀了某B,而且盗取了某B的贵重物品,那么某A的动机很可能就是谋财,这显然是犯罪行为,而如果某B是犯罪集团的团伙,而某A是在被追杀的情况下开枪自卫,那么某A的动机就是自卫,很可能这种行为就不是罪行。

◆如何理解“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要捍卫你说话的权力”

这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作家伏尔泰的一句名言,伏尔泰的主要作品有剧本、史评和时评,其作品的内容主要是反对君主专制、宗教迫害,主张宗教信仰自由、言语自由,他的境遇和现在中国许许多多的良心作者一样(如杜导斌、辛灏年、何清涟等等),他多次遭政府逮捕,两次坐牢,一生大部分时间被迫生活在海外。

有的人甚至把伏尔泰的这句话当成言语自由的最高境界,其实是不必要的,关键在于“捍卫”这两个字,捍卫是需要力量的,有的时候需要武力或者暴力,而对于个人来说,一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对于个人而言,“捍卫别人的权力”基本是一句空话,事实上,保障个人言语自由的应该是政府,特别是行政当局,对于个人而言,如何尊重别人的言语自由,在于不要危害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这就已经足够了。

尊重别人言语自由的权力,不是要让大家都做纤纤君子,对所有的言论,不管好的烂的、雅的俗的都抱以外交官式的美好微笑,以防对方感到难堪而说不出话来——其实人们不这样做,是断不违反言语自由的原则的,只要他没有以阻止对方说话为目的,并且实施了或参与实施了危害说话人人身安全或利益的行为。

◆没有法律保护,就没有言语自由

法律保护包括立法支持,行政确保和司法公判。立法支持是指“言语自由”要由立法部门在国家的法律中予以确认,如宪法,并且制定相关的细法以支持言语自由的实现和规定相连问题的处理法则。行政确保是指行政当局要确保法律条文得到真正的贯彻,特别要对反言论自由的罪行进行防范和制止,包括动用国家刑侦、逮捕和检控手段——这在中国大陆是完全没有实现的,政府甚至充当了反言论自由的打手,虽然宪法中确立了国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力——当然,这只不过是中共伪政府犯罪恶行之一斑罢了。司法公判是指对政府提出的检控或民间诉讼,不论是以反言语自由的犯罪行为被检控或指控的,或与言语自由有关的讼案,都要有公正的审判,确保对具体案情的正确审理和对言语自由的公正解释——这在中国大陆又成了笑话,其实中国很多对良心人士的审判都可以援引言语自由来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但中共的法官和法庭,却不允许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对中国公民提供保护,这就是中共的黑法庭!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大陆实际上是根本没有言语自由存在的,当然这不是什么新闻,香港的情况呢?所谓的特首完全听命于中共的使唤,败坏香港的法制,其破坏言语自由的手段就是不为,不尽一个行政当局应尽的责任——贯彻法律,对于中共对在港敢言人士的威胁和迫害行为不仅不制止,不追究,反而是放任和纵容,本来这样的行政当局是可以以渎职而被指控的,甚至上法庭,但香港的司法独立和公正却早以被董建华联合北京加以破坏,让中共冒充的人大代表们干预香港法院的判决——香港,已无对言语自由的保护!

言语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力,从本质上说,该权力是任何人都不能赋予他人,也不能从他人那里剥夺的,不过很重要的一点是,言语自由的真正获得是来自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公正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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