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大陆人民从事未经许可等工作 雇主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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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7日电)如雇用或留用中国大陆人民在台湾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范围不符工作,均触犯法律规定,台北地院最近针对被控雇用大陆人民分别从事餐饮、电焊工等二名雇主,认为已违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分别判处罚金及拘役不等处分。

宋姓男子是台北市一家餐饮业负责人,但他从民国九十三年6月起,雇用因探亲获准来台的大陆人民,从事打杂、洗碗、洗菜等工作,薪资为时薪新台币一百元。

郭姓男子则从九十二年9月起,以每天新台币一千元代价,雇用大陆人民在台北市某大楼工地从事电焊等工作。两案都被警方查获并移送法办,分别经台北地院审理并判刑。台北地院认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均禁止雇用或留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范围不符工作条文,必须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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