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到古迹地 获判赔2.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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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台湾新竹县府二十年前标售新竹市内十九笔土地,新光人寿公司质疑是否属“商业区”,获肯定答案后以六千多万元标购取得,等要兴建商业大楼却发现是机关用地,事后新竹市府甚至指定为市定古迹,动都不能动,不甘受损的新光人寿诉请赔偿,高等法院更一审宣判,判决新竹县府须赔偿两亿两千四百多万元及相关利息。

高等法院是请不动产鉴定公司鉴价,推算若依新光人寿预定计划,兴建一栋地上九层,地下五层的办公商务大楼,评估所能收取的租金收益,当地实际行情,以及成为古迹“冻结”后,新光人寿变更当作办公室的损益相抵,计算出理赔金额。

该十九笔土地包括新竹市文化街八号房屋,以及新竹市荣光段等多处地号;其中文化街八号,在日据时代曾是新竹县立图书馆所在地(六十五年已规划进行迁建),八十七年底,新竹市政府将该建筑物、大门,指定为市定第三级古迹,使新光人寿的美梦全成泡影。

新光人寿指出,新竹县府于七十三年三月间标售该等房地,公告有特别注明属商业区,新光人寿得标后,在签订买卖契约并缴交百分之七十的余款前,曾有质疑,再去函新竹县府,获得确属“商业区”的公文回复。

那知新光人寿花了六千六百七十八万多元购得该土地,准备兴建地上九层、地下五层的商业办公大楼,于七十三年六月一日向新竹市府申请建筑线指示,市府却回复该土地属“机关用地”,不予指定而无法动工;虽经新光人寿多次陈情、请求,但均未获变更成商业区,新竹市府拒绝核发建筑相关证照,于八十七年十二月底,更指定文化街八号土地为市定第三级古迹。

被告新竹县府虽指称,该等土地是因新竹市府编定为机关用地,后又指定成市定古迹,与县府无关,但高等法院考量新竹县府在签约前确有函覆属商业区,作出确认保证,且新光人寿是以营利为目的,应无购买“机关用地”的道理,考量新竹县府交付土地未具有保证的品质,已有瑕疵,应负起赔偿责任。

该等土地争议刚发生时,新光人寿曾向台湾省府提出诉愿,省府也认为有理由,向监察院陈情时,该院则发现新竹市府曾多次通知新竹县府,该等土地属政府机关用地,不能作为其他用途,但新竹县府在争议未解决,仍依据土地都市计划使用分区属商业区,函覆新光人寿,监察院除纠正新竹县府,也要求追究承办人员的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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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钱赔 竹县府将上诉

〔记者洪美秀、陈维仁╱竹县报导〕新竹县政府财政局长曾南馨说,县府哪可能有钱负担这笔费用,县政府收到判决书后会视情况再提上诉,同时也会透过其他管道为此官司解套。

曾南馨表示,该块土地早在民国六十五年就经县议会决定售给新光人寿,但后来却被新竹市政府划定为古迹和机关用地,县府可说是间接的受害者,去年新竹县、市政府与新光人寿曾召开协调会商讨和解事宜,希望市政府解除指定古迹,让新光人寿可合法使用土地。

对于新竹县政府希望新竹市政府解除“新竹州立图书馆”指定古迹,新竹文化局官员表示,指定与解除古迹都有一定程序,此事不仅涉及跨县市政府间的问题,国内也不曾有指定古迹解禁的先例,市府已商请内政部协助解决,希望纷争圆满落幕。

新竹县财政局长曾南馨表示,这起缠讼多年的新光人寿土地标售官司案,县政府是间接受害者,原因是该十九笔商业用土地早在民国六十五年时,经当时未县、市分家的新竹县议会通过,以六千六百七十八万元出售给新光人寿。

但是民国七十一年县、市分家后,市政府却将该块土地划定为机关用地,其中还包括前县立图书馆用地,当新光人寿准备在新竹市政府申请建筑使用时,遭新竹市政府退回,理由是该块地已被划为机关用地。

曾南馨说,县市分家后,实际上县政府被卷进这场官司也是间接受害者,县政府应无责任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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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维仁╱竹市报导〕新竹市府官员指出,新竹市定古迹“新竹州立图书馆”原本就是机关用地,市府民国八十七年通过指定古迹前,市都委会就已讨论,计划以附带决议方式变更地目为商业区,以弥补新光人寿可能造成的权益损失,但仍引发新光人寿反弹并提起行政诉讼,但被驳回,最后市府胜诉。

市府指出,完工于民国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新竹州立图书馆”,前身是“新竹街图书馆”,是为了纪念日皇太子裕仁于一九二三年访问新竹而筹款兴建。

完工之后,日人即将“新竹街图书馆”废除,改称为“新竹州图书馆”,光复后图书馆由新竹市政府接收,定名为“新竹市立图书馆”,后又改名为“新竹县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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