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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新修 购屋保障多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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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惠珍╱高雄报导〕为尽量降低不动产纠纷中的“灰色地带”,最近不动产交易相关法令均已陆续进行修订,其中又以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在92年底新修订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

尤其有关定型化契约的审阅规范、应记载及不得记载的事项,均是这次消保法新修法加入的部分﹔而约定专用部分与约定公用部分,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后,起造人(主要为建商 )需列入规约之中,不能再像以前只是与购买客户口头约定而已。

高雄县建商公会法律顾问黄如流表示,过去房地产的纠纷比较单纯,一部民法就可打遍天下,随着产品型态由过去的单一透天个案,改为公寓大厦式的集合住宅大量兴起,加上应运而生的预售销售方式,使得目前除了民法之外,与不动产交易有关的法令,还扩及公平法、消保法以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其中,民法债编经修正之后,有关瑕疵主张的时效,由原来的“物交付后6个月”,修订为“通知瑕疵后6个月,或是物交付后5年”。

不过黄如流表示,有关“物之瑕疵”,除了瑕疵担保请求权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这部分的请求时限长达15年,因此建商不要以为拖过6个月或是5年之后就没事了。

尤其是关于定型化契约的规范,业者必须注意需提供客户契约审阅时间,否则客户可以据此主张契约无效,另外广告宣传品、建材表在新修订后,也被视为契约的一部分。

但修订后的消保法也规定,除非消费者主张该房屋为海砂屋、辐射屋,或经重大修缮也无法达到应有使用功能者,否则不能阻止银行将房屋贷款拨款给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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