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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溺毙偷渡女 法界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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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苏恩民╱综合报导〕中国女子曾小丽偷渡途中在苗栗通霄外海被蛇头推落溺毙,家属跨海请求“犯罪被害人补偿”,包括法定扶养费等六十七万余元,苗栗地检署及台中高分检先后驳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却判决原处分撤销,应该依法给予补偿,法界为之哗然!

法界人士普遍认为,曾女父母住中国,如果法定扶养费的请求准许,等于花钱照顾中国人民,台湾政府应该还不至于这么有钱吧?

台中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李庆义就说,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主旨是在“救急”及“补偿”性质,曾女入境就死亡,她父母并没有住在台湾,有何急迫?更没有“补偿”的意义,如果曾女的父母经济确实因曾女顿失依靠,此状况也是发生在中国,并不在台湾。

但是法界人士指出,本案涉及的争议主要还在两个部分:

第一,苗栗检方说,如果政府支付补偿金,无异为间接对不法偷渡集团及非法入境者之保障;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这种将犯罪被害人应受补偿,解释为非法入境者之保障,不合常理。

对此,法界认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谓的“不合常理”,也许正是多数国人心目中的公义。

台湾人受害 中国也不补偿

第二,苗栗检方主张,如千岛湖事件台湾人民在中国受害,并没有获得补偿,所以我们也不需要补偿;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则认为,互惠原则指的是“外国人”,但该案是“大陆地区人民”,两岸虽有特殊关系,但与外国人有别,依法还是应该补偿。

对此,法界认为,关于“两岸”或“两国”,法理上原本就有争议,中国人即使不是外国人,也不可能是本国人。

法务部政务次长施茂林则称,法务部尚未接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不清楚法官裁定撤销的理由,也不宜直接介入个案审查,他相信检方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成员,会参酌法院裁判,依法做出兼顾法律与人情的妥适结论,无论最终同意或驳回此项犯罪被害人补偿申请,法务部都将予以尊重。

两度被驳回 行政诉讼翻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指出,中国女子曾小丽与同为中国籍的女子吴琴等二十六人,于九十二年8月间分别搭乘王中兴(日前已枪决伏法 )、柯清松所驾驶之“渔舢港外二二二号”,及叶天胜、曾炯铭所驾驶之“渔舢港外五七四号”舢舨,未经许可非法进入台湾地区,在通霄外海遭海巡人员追缉,王中兴等人为了避免被逮捕,竟强推被害人曾小丽等人落海,导致曾女当场溺水窒息死亡。

曾女父母依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向台湾苗栗地检署申请补偿金,请求包括殡葬费七万四千八百元、法定扶养费六十万零八百五十九元,经该署审议驳回,原告不服,申请覆议,仍遭台中高分检决定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并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原处分撤销,应该依法给予补偿。至于该补偿多少﹖法官认为属于行政裁量权,不予审酌。

追偿有困难 反独厚中国人

法界人士指出,这项补偿政府有追偿的权利,也就是如果日后被害人获得赔偿(曾女父母已在台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或被害人另有社会保险给付,政府依法应该把补偿金追回,但是要对中国籍被害人追回,在实务上有极大困难,如果中国籍被害人补偿之后,就可以不管追回问题,那不就独厚中国,而对台湾人反而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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