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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滥发电子邮件 每封将赔五百至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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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十九日电)滥发垃圾电子邮件,今后将重罚。有鉴于电子邮件的滥发已严重影响大众网路使用的权益,行政院今天通过“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明订滥发邮件侵害收信人权益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每人每封新台币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计算,最高以二千万为上限。

如果发信人因滥发邮件所得利益超过二千万时,不在此限。收信人即使没有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邮件的发送,草案规定,发送电子商业邮件,必须提供收信人选择不再接收同类邮件的机制,而邮件主旨栏也必须加注“商业”、“广告”、“ADV”等标示。发信者必须提供正确的信首资讯,即附加于电子邮件的来源、路径、目的地、发信日期等辨识发信人的资讯,并提供发信人姓名、公司名称、营业所或住居所之地址。

草案也明文禁止发信人有下列行为,如明知收信人已拒绝接收商业电子邮件、明知电子邮件主旨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明知邮件转寄前的信首资讯为不实,但却仍然发送邮件者,都须负赔偿责任。

发信人若因为滥发垃圾电子邮件而导致收信人权益受损,收信人可提起集体诉讼,向发信人求偿。

草案规定,本条例的主管机关为通讯传播委员会,通讯传播委员会为成立前,主管机关为交通部。9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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