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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卡广告需标示 实际缴纳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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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通过修正消费者保护法,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目前以零利率为号召的信用卡、现金卡广告,实际上是以各种手续费、设定费收取一定费率或固定金额;修正案实施后,这些广告需就消费者应实际缴纳的总费用以年百分率方式表达,提供民众清楚易懂的资讯。

立法院通过增订“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之交易时,应于广告上明示应付所有总费用之年百分率”规范。

消保会以坊间便利商店随手可得的贷款申请书为例,有业者在首页以显着字体打着“终身代偿零利率”文字,内页则以较小的文字括号说明“每月手续费为代偿余额×0.88﹪”。

另外,有业者在申请书首页写着“1.99﹪减担偿”,而底页则标示各种分段代偿利率与每月手续费金额,这些广告显然有悖于消保法所揭示“企业经营者对于其商品或服务,应提供消费者充分与正确资讯”精神。

消保会说,消费者在不能充分了解繁复收费方式下所成立的交易,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如果所有业者都能将每月手续费或其他费用转换为以年百分率表达,消费者有比较的基础,选择时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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