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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廣告需標示 實際繳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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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通過修正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目前以零利率為號召的信用卡、現金卡廣告,實際上是以各種手續費、設定費收取一定費率或固定金額;修正案實施後,這些廣告需就消費者應實際繳納的總費用以年百分率方式表達,提供民眾清楚易懂的資訊。

立法院通過增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規範。

消保會以坊間便利商店隨手可得的貸款申請書為例,有業者在首頁以顯著字體打著「終身代償零利率」文字,內頁則以較小的文字括號說明「每月手續費為代償餘額×0.88﹪」。

另外,有業者在申請書首頁寫著「1.99﹪減擔償」,而底頁則標示各種分段代償利率與每月手續費金額,這些廣告顯然有悖於消保法所揭示「企業經營者對於其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精神。

消保會說,消費者在不能充分瞭解繁複收費方式下所成立的交易,極易引發消費糾紛,如果所有業者都能將每月手續費或其他費用轉換為以年百分率表達,消費者有比較的基礎,選擇時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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