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各项费用 将须标示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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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田世昊╱台北报导〕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与信用消费有关的任何促销行为,如信用卡、现金卡、融资借款或车贷、房贷等金融商品广告,必须于广告中明确标示,消费者需支付的各项费用所转换成的年百分率。

此法若完成三读,各家金融机构或企业经营者促销相关金融商品时,不能再仅以零利率或低利率来吸引消费者,必须明示各项财务、业务、手续费用,让民众了解所需支付的总成本;委员会也同时决议,此案三读通过后,消保会应督导经济部及金管会于6个月内,依有关规定订定相关规范。

卫环委员会审查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修正草案,增列22条第2、3项,新增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之交易时,应于广告上明示应付所有总费用之年百分率;至于所称总费用之范围及年百分率计算方式,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提案立委李桐豪表示,目前在现金卡、信用卡有各种促销广告,汽车公司与大卖场也纷纷出现多少期零利率的广告,其他如报纸小广告也有各种个人信贷、汽车贷款、票贴等融资讯息。但市面上各家业者所提供的融资或租赁条件不同,合约利率各异,借贷或租赁程序中业者又收取各项财务、业务、手续费用,导致民众无法判断实际上所需支付的成本。

他说,各家业者为吸引消费者申请,广告上时有夸大不实的情况,往往等到民众使用后支付相关费用时,才惊觉利率及手续费不低,形成沉重负担甚至影响个人信用。

李桐豪说,美国订定“真实借贷法”已有35年历史,规定各类放款业者,必须主动积极揭露充足易懂的借贷条件与实际借款总额,但台湾相关规范明显不足,此次修法藉由统一标准的资讯揭露,让消费者有产品比较的空间,将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会议并未订定相关罚则,李桐豪表示,公平交易法就有明确规范,若有广告不实的情况,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且依照民法的精神,若业者的促销行为违反法令规定,事后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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