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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员条例 增拟任警察官消极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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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瑞弘台北六日电)台湾考试院今天通过“警察人员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名称修正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草案,增列警监特阶及增订拟任警察官的消极资格限制,以及修正警察人员停职、免职事由等规定。全案将于近日函复行政院。

考试院副秘书长蔡良文表示,草案增订拟任警察官消极资格限制,对于拟任警察官前,经查核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或曾服公职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受免职处分或依公务员惩戒法受撤职处分或其他违法犯纪行为依法予以免职处分。

或曾列治安顾虑人口或犯刑法相关罪责,经有罪判决确定、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中或曾经中央警察大学、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台湾警察学校、军事院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等情事之一者,即不得任用为警察官。

另配合上述增订不得任用为警察官的事由,草案修正警察人员的免职事由,以及配合实务需要,修正警察人员停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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