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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條例 增擬任警察官消極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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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六日電)台灣考試院今天通過「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增列警監特階及增訂擬任警察官的消極資格限制,以及修正警察人員停職、免職事由等規定。全案將於近日函復行政院。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表示,草案增訂擬任警察官消極資格限制,對於擬任警察官前,經查核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或曾列治安顧慮人口或犯刑法相關罪責,經有罪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或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台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等情事之一者,即不得任用為警察官。

另配合上述增訂不得任用為警察官的事由,草案修正警察人員的免職事由,以及配合實務需要,修正警察人員停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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