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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退争议 雇主低报薪资又转嫁6%劳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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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七日电)劳工退休金新制上路四个多月,在劳委会劳退咨询专线中,有八成的劳退争议是雇主将百分之六退休金内含在薪资中,且花样百出,有雇主将应负担的百分之六转嫁一部分给劳工,还有雇主将劳退劳保薪资低报后,又将百分之六的劳退金转由劳工负担,形同剥劳工两层皮。

选择劳工退休金新制的劳工拿到薪资单后,最好算清楚薪资、雇主提缴的劳退金有无问题。根据规定,七月起薪资单上必须注明雇主提缴劳退新制的金额、劳工自提金额。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年七月对参加劳工保险的劳工进行调查,发现劳退新制实施,有百分之四点一劳工表示底薪减少。

根据劳委会劳退咨询专线,在一百九十件因为劳退新制引发的劳资争议,有八成是雇主将应该另外提缴给劳工的百分之六劳退金,从劳工原本的薪资中扣除。

劳委会表示,有些雇主将百分之六的退休金,与劳工“对拆”分摊,例如:雇主实际只负责百分之三,另外的百分之三则从劳工的薪资中支应,还有雇主将劳工的劳保、劳退薪资以多报少,再将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内含在薪资中。例如劳工原本四万多元的薪资,被低报为一万六千多元,且还被雇主转嫁百分之六的退休金。

劳委会表示,在与劳工谈话过程中,许多劳工为保住目前的工作,担心检举雇主会被开除,因此检举意愿低。

现阶段不敢检举的劳工,劳委会说,最好将相关薪资单保留作为日后举证资料,日后不想工作时,可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二条薪资不完全给付为由,向雇主求偿,或考虑联合其他员工向县市政府检举。

另外,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雇主未按月提缴或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劳供可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离职时起,五年内都可主张权益。

劳委会指出,有些雇主抱持“占便宜”的想法,若劳工出面主张权益,雇主自然有所顾忌,建议劳工在当下争取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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