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毅控告四川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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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讯】控告书
控告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控告人:易毅;男;42岁;重庆市人;现凉山州西运司汽车十九队一名因工致残的职工;大客车驾驶员;八五年至九O年八十大货车驾驶教练员;这住:西昌市龙眼井居民。联系电话:0834-6118284

被控告人:凉山州甯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刘军。
被控告人:凉山州支队事故处理科甚业伟。

控告人易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特向国家机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控告。控告南县交警队长刘军,对甯南县养路段周加明的违法犯罪行为百般袒护,如此包庇,利用手中职权执法违法,与西运司汽车十九队经理叶久荣及儿子叶刚恶意串通、营私舞弊、颠倒事实,无视国家法律,做出的枉法裁定。控告凉山州交警支队甚业伟对甯南县交警队长刘军颠倒事实的执法违法渎职行为,听知任之,视而不见,实属严重失职。常言道:道理不诉不明,事实不澄不清,为维护党记、国法尊严,强烈要求省公安厅交警领导明辨是非,澄清事实还我公道。

控告事实及理由:
在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早上7:30分,我驾驶公司汽车十九队19078号大客车,车上乘座二十多位旅客,由西昌发往巧家,途经甯南县老观音一弯道处,见右前方有一踟基下沈路面,又是一右弯,为了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我立即减速鸣号,绕过下沈路面行驶,刚驶出弯道。突然对面飞速驶来一国内客货混装的东风大货车,骑在路中央向我驶来,因我属正常靠右行驶,刚出弯道车速慢无法躲让。临近时,对方货车将车头向右迈开,用左货厢角撞在我客车的左前部位,将我客车的方向机撞断,刹车、离合嚣撞坏,致使我客车被撞来倒退4-5米,车头斜横肉在路中,我也身受重伤,左脚、左手被当场撞断……。事后,我才得知这辆东风大货车是甯南县养路段周加明驾驶的川W03608号车为人办喜事,将大量的家具和30余人混装在货厢时,其拥挤程度可想而知,再加上占道行驶,弯道又超速,两车相撞时,货厢里的人当场被家具挤死一人,擡进医院又死两人,重伤五人,轻伤十九人的特大交通事故。而我客车上的乘客,只有一人被碎玻璃划破点皮。这一件件铁的事实足以证明,甯南县养路段周加明无视《交通法规》,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国款和第三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事故现场拔苗助长落物的起点客车的右前挡风玻璃胶条和货车在撞车时在公路上留下的右后轮刹车印,为占道行驶的事实依据。根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责任认定:第三章第十七条和十九条的法律准绳,周加明的故意声音的所作所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规则》第五十条(一)、(三)、(四)款的规定,周加明理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交警认定是否占道行驶的事实依据,是根据两车相撞时的接触点来认定的,而接触点的认定则是以撒落物的起点为接触点,甯南县交警队长刘军在此次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应以事故现场为事实依据,以《交通法规》为法律准绳,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决,但是,交警队长刘军对周加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却百般袒护,故意包庇。违背这一事实依据及《交通法规》,依仗手中职权,徇私舞弊,颠倒事实,随便找个借口,说我客车占道行驶,判我客车负80%的责任,其借口的理由是:看见我客车被撞来倒退,车头斜横在路中,其主要原因还是:在此次事故中有一位死者是甯南县县长的亲戚而徇私枉法的。说我客车占道行驶,只不过是为了掩盖事实,掩人耳目为自己循私枉法所找的合法借口,像这样乘人之危,即没有占道行驶的事实依据,又违背了《交通法规》的枉法裁判,我很是不服,便于九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向凉山州交通交警支队申请责任重新年认定,可是,犹如石沈大海,渺无音讯一直没有回音,到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才在凉山州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看见,凉山州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全文是:“西运司汽车十九队驾驶员易毅,因不服甯南县公安局交警队的责任认定,诉来凉山州交警支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经复查决定:维持甯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如此荒唐及不负责任的重新认定,我不知交警支队甚业伟占道行驶的事实是什么?责任重新认定的实事依据是什么?责任重新认定的事实依据又是什么?还是根据《交通法规》哪一条维持原判?交警支队甚业伟严重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甯南县交警队长刘军这种执法违法,徇私舞弊,颠倒事实的渎职侵权行为,听知任之,视而不见,实属严重失职。

请看:甯南县交警队长刘军在此次交通事故调解赔偿事宜时是怎样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循私枉法的。在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事宜上,交警队长刘军即不出示事故现场图,也不拿出事故现场照片,就连我当事人辩解说话的权利也没有。刘军只是说:“当事人客车方负80%的责任,货车负20%。说完就叫我在调解书上签字,因我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不服,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我队处理此次事故赔偿的技安员叶刚把我叫出门去对我说:“队领导为了和甯南县交警队搞好关系,队上领导说了这钱由队里赔,又不要你赔,这四万柒仟多元的伤残补助费,是队里要给你的,还要给你发给生活费,认定工伤,重新安排工作,如不在调解书上签字,得罪了甯南县交警队长的话,队上就不管你,并说:你不服要告的话,现在的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你没有权,又没有后台,更没有钱。背膀细了告不倒他们。由于我身受重伤,双手还挟着拐杖,在队领导叶久荣的逼迫下,限于自身的能力,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我只好把字签了。在签字的同时,交警队长刘军还威胁我说: “如不是你脚残废了,还要判你几年”如此冤案,我无处申辩,无处说理.回队后,队上领导叶久荣却背信弃义,翻脸不认账,不说给我伤残补助。就连我的生活费也停发了。

由于我和西运司汽车十九队的交通事故纠纷,在九九年元月二十日我和长安法律服务所的同志(我的委托代理人)到甯南县医院、交警队、保险公司查账时才发现,在234139.8l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中,有8901.18元医疗费不属本次事故的受伤人,有7416.19元无记载,有24754.40元超越赔偿范围,还有68930.39元的开支没有作何凭据。仅此几项就可以彻底清楚的看出,甯南县交警队长刘军与西运司汽车十九队经理叶久荣及儿子叶刚恶意串通真正地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第七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依据法律我在调解书上所签的字,理应无效。

更为荒谬的是:为此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我向一、二审法院要求,查明此次事故的责任问题真象,查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西运司汽车十九队领导所支付的赔偿金额。可是,不知怎么搞的两审法院却有帐不查,违法不纠,竟把此次纠纷演变咸了借款纠纷,而在两审法院的判决中,所有证言、证词、证据都实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把我的要求却偏说是属另一法律关系。为此,我又向凉山州公安局申诉,几个月后,州公安局叫我去找州交警支队领导,州交警支队竟拿不出我客车占道行驶的任何事实依据。邹付支队长说:违法违纪的事,要向州纪委控告,我向州纪委控告,州纪委叉说:“我们只管违纪,不管违法,违法的事要找州检察院”。我又只得向州检察院控告,我找了那麽多的执法机关,居然没有一处知道,什么叫占道行驶,占道行驶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应怎样认定,州检察院的领导告诉我,必须到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去签定事故现场照片,澄清占道行
驶的事实依据,问明怎样认定占道行驶,州检察院才受理我的控告。

尊敬的四川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全川人民及汽车驾驶员都深知交警总队乃是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迎刃而解、澄清事实的权威机构。事实是检验真理的维一标准,现将此次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呈上,做个司法鉴定,澄清一下究竟是谁占道行驶。并敬请赐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须不须要事故现场的事实依据?什么叫做占道行驶?占道行驶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应怎样认定。货车违章载人,人货混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究竟该谁赔?

尊敬的,值得信赖的国家公安部领导,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历来讲究,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国家领导江泽民总书记曾一再强调指出:如果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特别是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循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要严肃处理,从严惩处”。以上我所陈述的种种执法违法行为和一桩桩铁的事实,有甯南县交警队的,没有事实依据违背《交通法规》枉法的责任认定书佐证,有甯南县交警队在事故现场所拍照片佐证?有西昌市长安法律服务所在甯南县医院、保险公司查账数额事实佐证。甯南县交警队长刘军利用职权,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颠倒事实,无视党纪、国法所做的枉法裁判,其所作所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
渎职罪,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由于甯南县交警队长刘军的枉法裁判, 给当事人易毅我带来了1873 11.84元的巨大损失,也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重大
损失。西运司汽车十九队领导更是视国家法律当儿戏,一予遮夭,如此的刻薄,连凉山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的生活费,都全部克扣了,现在易毅我的生活十分困难。我坚信党的政策,坚信国家法律,特向国家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起控告:

此致
国家公安部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呈上

控告人:易毅
二0 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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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写的另一封控告信:
控 告
向全国人大、政协、常委、国家信访局控告:
控告人:易毅, 四川省凉凉山州西昌市工作,重庆市人,大客车驾驶员。
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21 9房间049号接待法官。

易毅因不服凉山州两级公安交警部门颠倒事实的责任认定,依据国家《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向两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合法权益。可是,两宙法院则以(2003)西昌行初字第1号,及(2003)川凉中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2000年8月17日人民法院报《准行政行为与司法审查许可权》早就明确更正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不妥, 则不予釆信,则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鉴定不能规避司法审查。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以上理由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立案审查。2004年月10月12日我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 川法信(2004)第984号,说易毅你的申诉信件(来访材料)已收到,经本院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条件,请息诉服判。象这样的回复函,不但没有澄清事实与国家《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相抵触,而且,与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相违背。公安交警的枉法责任裁定,害我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我能息诉服判吗?谁又能息诉服判!!!

控告人易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有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准行政行为与司法审查许可权”,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两审法院枉法裁定不予受理,显然是对公安交警执法违法,加法犯法渎职行为的故意袒护和包庇。为此我多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多次上访,一直得不到解决,为坚信国家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于2003年10月、2004年11月8日不远千里赴北京上访寻求司法公正。2004年11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填表等待接谈,两次填表等到2004年12月30日还是通过走后门才得到一次接谈机会,当我走进2l9接谈室,049号法官并不理睬,正与床边坐着的一位妇女闲吹牛。我等了7-8分钟的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不服上述两审法院的二个裁定不依照《宪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审查,进行压案,不予受理我的案件,导致我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049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通知规定法院不能受理你的案件。”我说:“为什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受理象我同样的此类案件。”049号法院说:“那你就到云南省去起诉。”难道说,云南省不是中国领土,不属于共产党领导吗?

我万万没有想到最高人民法院的049号法官竟然和地方贪官一样一个鼻孔出气,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把《宪法》和国家法律视为儿戏。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告人认为049号法官显然视《宪法》、《行政诉讼法》于不顾,压制我案,造成一冤再冤,没处中冤!象这样的法官留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不但不办事,反而造成多少冤案得不到沦证事实,得不到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导致逼得上访冤民到玉泉山、新华门、中南海乱撞。严重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了北京城的不安定。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为此特向全国人大、政协常委、国家信访总局控告049号法官。049号法官根本就不适合在最高人民法院来信来访这样重要的位子上,摆在那里将会给人民带来无穷灾难,更严重的败坏了共产党的信誉,人民法院的庄严形象。特请求全国人大、国家信访总局依照《法官法》作出处理,让他下课。

此致

呈送:全国人大、政协常委、国家信访局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控告人:易毅
2005年1月3日

图片:大纪元
附件:11页材料(见扫描图像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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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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