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县政府不作为县法院不作为

关于请求保护采矿权恢复生产的紧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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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7日讯】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我矿是1999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并取得年产9万吨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2004年5月经变更取得年产3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根据习水县人民政府《习府专议》(2002)55号纪要的精神,我矿于2002年七月准备开始搞技改,从年产9万吨提高年产30万吨的规模,同时引进2个投资人李子亮、叶勇泉,签订协定明确合作的目的是要达到30万吨技改,各方共同按比例投资(总投3385万元),2003年1月28日得到贵州省煤炭管理局黔煤规字[2003] 65号档批复,2003年9月19日该项目得到省国土厅的批准,当时我矿已投资到近500万资金,但由于李、叶二人违约,不按规定投足资金,只投资90万元,致使已批项目无资金来完成,技改无法按期完成。最终李、叶二人明确反对技改,与我方发生分岐,2004年元月我矿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二人的投资,现我矿只好独自完成技改,并筹集足够的资金,正在进行技改,现已投资上千万元。

李、叶二人在法院书面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只是要求清算。在双方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2004年3月李、叶二人带几十名社会闲杂人员冲进煤矿,长期堵厂不准生产,并扬言谁敢下井就拉电闸,致使我矿被迫停产,由于李、叶二人长期堵厂,使我矿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国家税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具体资料如下:我矿每天生产400吨原煤,每天产值8万元,国家税每天应缴 3.2万元。现李、叶二人前后堵厂已累计达150多天,给我矿造成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国家税收损失现已达450多万元。除此之外,李、叶二人堵厂停产造成我矿采煤矿井变形,无人维护,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失修,给我矿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使400多名矿工生产生活无着,影响社会的稳定。

综上述,李、叶二人蓄意破坏采矿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贵厅依法查处,责令李、叶二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保护我矿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此致

敬礼!

习水县振兴煤矿
2004年12月28日
抄报:习水县国土局习水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3708516948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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