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2004年度报税答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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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讯】

问:报税时哪些收入不需要申报?

答:根据加国税务规定,以下收入无需申报:
(1) 小孩牛奶金(CCTB);(2) 税务局退回的GST/QST;(3) 由于受伤害或交通事故而得到的赔款;(4) 战争津贴;(5) 残疾人津贴;(6) 彩票中奖;(7) 遗产;但是,以上收入所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收入

问:我住在魁省,曾在工厂和餐馆打过现金工,现在某家公司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请问我今年如何报税?

答:每年二月底或三月初,你会收到来自所有工作过单位的T4和Releve-1税单,这是填报税表的依据。如果不能得到T4和Releve-1税单,用工资单亦可。按税法规定,只要是您的收入,不论现金还是支票,都应该申报。

问: 可申报的收入抵减项目中有一项是支付的赡养费(Support payment),它指的是什么?我的小孩2004年住在中国亲戚家里,我支付的小孩生活费是否属于报税的收入抵减项目?

答:根据联邦报税指南及相关文件的说明,赡养费是指按法庭令或书面协议支付(另一方为收取方)的费用。夫妻离异后支付的这种费用在97年后已在联邦已不作减免。一项支付列为赡养费,要满足以下6个条件(见CRA的Support Payment Guide):1. 是否有法庭命令或书面协议;2. 是否符合:a.收款方是付款方的配偶或前配偶,收付双方目前由于关系破裂而分居,赡养费根据法庭令或书面协议付.b.付款方是收款方小孩的父亲或母亲,且根据法庭令支付;3.该项支付是为维持收款方,或收款方的小孩,或收款人和小孩二者的生计;4.所付金额是否长久性的补偿支付?5. 付款直接付给收款方;6.收款人是否能够使用这笔付款?同时满足以上6个条件,则为赡养费,否则就不是。为住在中国亲戚家里的小孩支付的生活费,不属于赡养费的范畴。

问:我开有杂货店,如何报税?

答:如果您注册的是个人名下的杂货店,经营者属于自雇,应视业务多少,按月或季做好完整的收支记录。以联邦税表为例,报税时应填报”经营活动报表”(Statement of Business Activities),表中所列收入有:销售收入、奖券佣金和杂项收入;表中所列支出(即可从收入中扣减的费用)有:广告费、坏帐损失、执照费、会员费、运输、邮寄费 、汽车之外的油费、保险费(包括火险、防盗险、责任险)、维修费、管理费、餐饮、娱乐费、汽车费用 、办公室费用、办公消耗品、律师费、会计费用、地税、房租、工资及福利、差旅费、电话及水电气、其他开支。根据以上收入费用计算的杂货店净收入(或净损失)填入税表。

问:我有房租收入,什么费用可以抵减?

答:以联邦税表为例,以下内容均可作为房租收入的抵减项目:广告费、保险费、利息、维修费、管理费、汽车费用、办公室费用、律师费、会计费用、地税和学校税、工资及福利、差旅费、水电气、其他开支。房租收入无论支票还是现金,都应申报。(待续)

(蒙特利尔德坪财务公司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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