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 挂失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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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丽珠╱专题报导﹞台湾信用卡盗刷猖獗,当你发现信用卡没有遗失,但月结账单却出现不明的刷卡消费纪录时,代表信用卡已经遭到伪卡集团盗刷,第一时间先别火冒三丈,应尽速通知发卡银行,办妥挂失停卡手续,如果属于国外签账纪录,持卡人却无出境纪录,经过举证就不用负清偿责任,而无论是在何处遭盗刷,处理程序最好在当期缴款截止日起30天内,要求银行暂停付款,并由银行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经过查证属盗刷,也可不用负清偿责任。

发卡银行表示,由于换卡成本高,虽然信用卡国际组织持续催促将现行磁条卡转换成晶片卡,但成效却相当有限,也因此信用卡盗刷问题层出不穷,始终难以根除,而且信用卡的方便性与高普及率,加上科技发达的结果,信用卡遭伪卡集团复制后盗刷的情形相当严重。一般而言,持卡人的信用卡还在手上,没有遗失或被窃,到隔月收到月结账单时,发现签账金额异常,才会知道已遭盗刷,这时持卡人一定要尽速通知发卡银行,先办理挂失停卡手续,避免不法集团继续用伪卡盗刷,造成更大损害。

发卡银行说,当异常消费属于国外签账纪录,但持卡人根本无出境纪录,最容易举证判定而不用负担清偿责任,银行也会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签名,通常很快即可看出盗刷签名与持卡人签名不一致,银行会把已付给收单机构的金额追讨回来,至于国内盗刷的处理程序也大致相同,大都要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

发卡银行提醒持卡人,根据现行的定型化契约,大都会在契约上载明,若持卡人对账款有疑义时,必须在当期缴款截止日起30天内,向银行提出账款异常的说明,先请求暂停付款,再经查证以厘清责任,但有的银行会在查证期间,要求持卡人先清偿有疑义的账款,持卡人可以据理力争,采取暂停付款措施。另外,对于查证过程,银行可能会要求持卡人支付调阅签证单手续费,持卡人要是还顾及可能有其他权益受损,有些费用的负担应可与银行情商。

还有一种情况是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更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通常有24小时的宽限期,即持卡人挂失前24小时起遭盗刷部分,免负担清偿责任,或盗刷者的签名明显可辨认出与持卡人签名不相同,也可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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