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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和平促进法 审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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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天审查亲民党版“海峡两岸和平促进法草案”及台联党版的“反侵略和平法草案”,由于各党没有共识,结果前案十四条条文中仅通过施行日期一条,后案十一条条文全数遭保留,都将留待朝野协商。

台联立委黄适卓昨天提议两案并案审查,但因院会未交付并案审查,现场朝野协商后,会议主席、亲民党立委李庆安裁示分案审查。

在“海峡两岸和平促进法草案”部分,由于明定在“四不一没有”、“九二共识”前提下制定本法,台联、民进党都反对,以及有关“两岸和平协商特别委员会”的设置、组成、集会、决议、预算编列等,委员之间意见纷歧,因此从第一条到第十三条,全数遭到保留朝野协商,只有第十四条条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通过。

陆委会提供一份对案内容供民进党团于昨日会中提出修正动议,其中在立法目的以“在中华民国宪法所楬橥的国家定位,即为两岸目前在事实与法理上的现状…”取代亲民党版的“在‘四不一没有’、‘九二共识’前提下…”等字眼,并以设置“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取代“两岸和平协商特别委员会”,且只字未提亲民党版中所定推动“签订两岸三通协议”等各项事务,强调委员会决议须经总统核定成为两岸政策。

此外,相较亲民党版由立法院各党团依比例推荐组成委员会,咨请总统任命的设计,民进党版主张提名权应归属总统。在委员会决议门槛上,亲民党版采较为宽松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民进党党版则主张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做成决议。

对于亲民党版主张委员会得选任若干委员担任“和平大使”并组代表团与对岸“协商”,民进党版则主张委员会得咨请总统同意后选出若干委员担任“和平大使”并组代表团与对岸进行“交流”。

在委员会决议效力上,亲民党版主张委员会决议事项以及与对岸协议内容,如果涉及法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应于半年内完成立(修)法,民进党版则采委员会决议应经总统核定,并由陆委会负责推动。

两版本另一个最大不同处,在于前者主张委员会可以独立编列预算,后者则主张由总统府编列。

下午接着审查“反侵略和平法草案”,由于亲民党立委有意见,逐条审查只进行到第一条,在台联立委黄适卓同意下,主席裁定宣读所有条文后,全案保留日后朝野协商,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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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法案适法性有争议

〔记者黄忠荣台北报导〕两岸决策官员昨天表示,“海峡两岸和平促进法草案”在适法性上有很大争议,如果这项法案通过,恐怕会对政府的两岸政策处理上治丝益棼。

官员表示,和平促进法中要设立“两岸和平协商特别委员会”,并主导签订“两岸三通协议”、建立“两岸非军事区”、签订“大陆台商保障协议”、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等,这些事务明显是属于“行政权”,换言之,等于是用立法权侵犯了行政权。

官员说,特别委员会要推动的事务,权责都属于相关部会等主管机关,如果这个委员会要总揽这些事务的权责,那么相关部会的权责又将如何处理?特别委员会又岂不是另一种叠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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