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独立评论 师涛案件与中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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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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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凡:各位观众好,现在是独立评论时间。前不久,中国大陆一位记者,将他在报社听到的中共传达的档整理成了文字,将这份档发到了海外。结果这位记者被中共逮捕,现在,这位记者已经被中共判刑十年。草庵,你知道这位记者是谁吗?
草庵:您说的是师涛,前湖南当代商报新闻中心主任。也是大陆其他几家报社的几家报社的自由记者。他在担任新闻中心主任建编辑中心主任的时候,二00四年四月,湖南省当代商报社在一次内部会议上,传达了一份文件。在会议上,师涛先生做了记录,并在当天向海外公布了这个档内容。
伍凡:大陆政府对海外的网络非常重视,师涛向海外公布了这份档,大陆很快就找到了他,并马上逮捕了他。我在这里先向大家念一下中共的档是什么:
  中共中办(六)国办十一号档摘要
4月20日,中国的宣传部们紧急向各新闻单位传达中办和国办的11号
文件,内容是《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摘要如下:
一、关于当前形势的分析:
(一)今年是“6.4”15周年,境外一些民运分子比较活跃,他们准备在“6.4”纪念日期间采取闯关行动,准备强行闯关;
(二)关于自由化的问题,主要是否定共产党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搞所谓的“民间学习”,还有一些敌对势力把刑事案件政治化;
(三)群体事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拆迁、上访等方面;
等等!
重点是关于“6.4”、关于法轮功、关于群体事件。
二、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防范措施:
(一)坚决制止民运分子闯关入境;
(二)严密防范各种活动;
(三)严密防范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搞活动;
(四)严密防范群体事件的发生;
等等!
三、当前要狠抓的五项工作:
(一)坚持正确的理论和责任意识;
(二)切实加强情报工作,掌握各种活动情况;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效地防范境外敌对分子的破坏,坚决不发任何和中央政策不一致的任何言论;
(四)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控制工作;
(五)减少群体性上访。
(同时要注意境外民运分子与境内媒体个别编辑、记者的联系,一旦发现,立即报告。)
草庵:中共一直实行独裁统治,这个档很说明了些问题。但在最近,师涛先生被判处十年徒刑,我想先将判决书念一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军安里小区三号楼西单元 102室。因涉嫌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佟文忠,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涛为境外敌对分子通风报信,故意非法将其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危害国家安全,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涛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涛辩解:“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师涛为境外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已经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鉴于被告人师涛的行为并未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与事实相符,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涛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欧阳华
审判员 柳志敢
代理审判员 谢绍平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书记员 黄实之
伍凡:记者打电话给长沙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称师涛的案件比较特殊,不愿做任何答复。她说:“他这个案子能不能对外的话,只能他们办案单位统一对外口径。我们是中间环节,我们不好怎么做出这个,不好对你来公布这些东西了。你还是要问办案单位,他们也知道检察院批捕没有。像这样,他这个案子是个政治案子,我们一般不能对外这样的。他这个案子是比较特殊。”
草庵:04年11 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在山西太原拘捕的师涛也是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会员。山西和长沙国安部门搜查师涛家时没有出示任何档,这明显是违反有关法律的。他的辩护律师郭国汀突然被取消了律师资格;而在法院判决之后,国安部门居然直接威胁其家人不得进行上诉。师涛妻子王媛介绍:师涛被抓期间,国安人员和王媛单位领导先后找过王媛谈话,威胁她不许把师涛被捕之事向媒体通报,否则对师涛没有好处。
伍凡:这个判决有很多问题,第一,关于师涛的身份。判决书中师涛的身份是“无业”,这让人们很费解。一个“无业”人员如何能获取“国家绝密级文件”?如果说师涛在被捕以后失去了职业,那也应该写上他被捕前的职业,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师涛如果没有职业,那么他从那里得到的机密档,泄密的人是否也受到了追究?其实,师涛的身份、职务在本案中至关重要。我们知道,他的真实职务是记者,身份是作家,诗人。记者将他认为有价值的新闻资料公之于众是天职。而且在本案中,没有了师涛的记者身份,他根本不可能获知那份让他坐了大牢的中共中央档。判决书隐瞒师涛的真实身份,即使从指控的角度,也毫无道理的。我认为,师涛虽然是记者,但不是行政官员,不是中共党员,他对那份党的档没有保密的义务。因为他从来没有在中共的党旗下宣誓要“保守党的机密。”那份党的文件只是政党机密,传达到非党群众中,就已经解密,把已经解密的“政党机密”混同国家机密,然后让一个“无业”的公民承担“保密”的义务,这是这个判决最可笑的逻辑预设。
草庵:不光如此,中共中央档不是国家机密。师涛涉及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档,档是否有机密标志。离开这个关键点,都是强词夺理。从内容上看,这显然是机密的。至于是几级机密,那是另外一回事。当然,这样的档是见不得人的。也正因为如此,相信它才是机密的。任何人都知道,中共是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机关,中共的档不应该成为国家机密。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保密法第8条偏偏把政党机密视同为国家机密。这是党国不分的绝妙证明。但是,即便如此,这份中共中央档仍然不能算国家机密。理由是:根据国家保密法第2条,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并经法定程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允许部分人知悉的事项才是国家机密。师涛披露的这份中共中央档,其一、公诉机关并没有举证证明该档经法定程式确定为绝密,并确认该档在何种时间内、何种范围内传达,相反,从该档可以传达到非党员群众上看,它根本不是机密,哪个国家有让群众知道的机密?其二、从内容看,这份档没有涉及国家保密法所列举的国防、外交等八类事项,只不过是一些公共政策性指示,是人人皆知的“皇帝新衣”。将这份档说成是国家机密,没有法律依据。宪法中也只规定了中共对国家的领导权,也就是老共现在强调的执政党。执政党的机密与国家机密是两回事,因此即使假定该档上有“机密”两字,即使在假定师涛在听口头传达是被告知了,要证明中共机密档等于国家机密档的法理却不存在。
伍凡:还有一个问题,侦查程式中的非法操作。判决书在交代师涛如何归案时说:师涛“于200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被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程式中对侦查对象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对侦查对象的住宅、办公场所可以搜查,但是采取这些措施都必须持有法律手续。虽然对通缉在逃或者正在犯罪的人可以即时抓捕,但从来没有规定对一个正常生活、工作的公民可以无任何手续“抓获”。判决书中出现的这个非法律术语正好揭示了长沙市国家安全局非法办案的铁的事实。通过判决书展示的其他证据,不难看出,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在对师涛进行“抓获”之前,没有任何合法证据可以认定师涛涉嫌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他们所能取得的,最多是一些电子资讯,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他们通过非法“抓获”师涛,取得师涛的口供,通过非法搜查师涛的住宅,取得师涛的笔记本和其他物证,然后形成证据链条,师涛案件的证据体系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其中合法性就是指必须以法定程式取得证据,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的证据、非法搜查的证据),即使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也不可以被法庭采信。这叫“毒树之果不可食”。因为如果我们采信了非法证据,虽然在个案中可能实现了实体正义,但却破坏了程式正义,最终导致整个司法体系的溃败。
师涛案从非法侦查开始,所有的证据都是建立在非法操作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根据程式正义的原则,师涛案的所有证据都不能采信。
草庵:程式的正义性在司法上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美国,我们有个非常现实的案例,这就是陈文英双面间谍案。陈文英之所以在铁的证据面前逃脱了司法惩罚,其根本原因就是其委托的律师帮她找到了检查单位的司法漏洞,以程式的正义性有问题使她的案件不被控诉。为什么要这样呐?这是因为,在美国几西方国家,大家都认识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当你面对一个政府的时候,他都是非常渺小而且是软弱的。你无法抗衡一个政府,因为他可以用公权力来对付你,所以,所有的法律都必须要限制政府的权利。而避免政府机构滥用权利。所以,政府部门在司法正义性上有问题的时候,这个案件即使是铁案,都会失去赢的可能。这就是为了保护百姓的利益。
伍凡:师涛案的量刑。师涛案量刑畸重是所有人的共识,一份档摘抄,竟然判处十年徒刑,让海内外目瞪口呆。本人认为,造成量刑畸重的根本原因是审判机关机械地理解了证据和法律。认为师涛泄露的是绝密级中央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判决之后法官认为已经从轻处理了。其实,是否后果特别严重要看造成的客观后果,师涛案造成了什么值得一提的后果?造成了外交、国防情报泄露?造成了科技、经济情报流失?都没有,有什么理由判处十年重刑?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对法律的无知和对自由派知识分子的恐吓报复。除此之外,还有别的解释吗?
草庵:我倒是觉得师涛对中共有功劳,中共怕海外民运人士返回大陆,师涛把档泄露出来,客观上导致海外民运人士不再闯关,与档要达到的目的不谋而合,更谈不上有社会危害性这哪里有罪,这是有功,我觉得中共应表演师涛先生,并给他大量的奖赏。
伍凡:其实,讲的再多也没有用。中共的司法不是独立的,是中共掌握的。这个案件的发生本身就显示了中共既没有人权,也没有司法,更没有民主和自由。他具备的只是独裁和专制。而师涛先生的案件不是独立的,也是众多的案件之一。中共搞了这样多的违法法律的案件,最后必然会导致人民的反抗。
  今天的时间有到了,我们只能暂时谈到这里。谢谢各位观众的收看。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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