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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条例初审通过 违规可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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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五日电)经济部拟具的“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草案”今天经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通过,草案规定爆炸物制造业采许可经营制,排除地下爆竹工厂经营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新台币一百万元罚款,并得连续处罚。

“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的前身是民国六十九年内政部发布的“实业用爆炸物管理办法”,属职权行政命令,部分规定涉人民权利义务,有必要提升到法律位阶,因此拟具管理条例送立法院审查,上午通过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通过。

“事业用爆炸物”系指用于采矿、探勘、采取土石、土木、建筑及爆炸加工使用,草案规定爆炸物制造业采经营许可制,且已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的公营事业机构或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为限,一般地下爆竹工厂常见的独资、合伙型态依法不能经营。

由于爆炸物制造业经营有高度危险,法案详细规定事业用爆炸物买卖、运输、储存等都要有核准证照,从业人员要经专业训练,排除精神障碍者、宣告禁治产者及受判处徒刑以上确定者从业可能。

若违反法案规定私制事业用爆炸物,法案规定依情节轻重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刑罚;处二十万元到一百万元间不等罚金,并得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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