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离职三年内需接受就业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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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十八日电)香港政制事务局今天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指出,行政长官在离职后三年内需要接受就业规管,同时不得利用因职务之便所获得没有向外公布的资料。

文件指出,特首离职后就业和从事商业活动,需接受三年规管,即离职后的第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业务。在往后的两年内,必须在就业或重新投入商业活动之前,先征询咨询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的意见。

另外,特首在职时会与政府签订一份经盖章的协议书,协议书订明特首离职后在官方资料使用方面的限制,包括除非事先得到政府的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向外公布秘密或市场的敏感资料,借此为个人或其他人士牟取金钱或其他利益。

此外,特首离职后,港府会为其提供终身服务,包括医疗以及牙科护理,协助从事推广和礼节性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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