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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消保官指保险公司不能因社会救助拒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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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二十九日电)台北市议员黄珊珊今天指出,有市民陈情指其小孩罹患癌症,近三年为了医治小孩,主动与社福团体联系寻求协助并获得救助经费,但当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曾接受“社会保险”为由,拒绝理赔,很不应该;台北市消保官盛钰说,已发文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理赔。

黄珊珊表示,市民接受社会团体救助经费,应视为接受社会救助体系协助,并非“社会保险”;保险公司迳将“社会救助”视同“社会保险”,拒绝理赔,很不应该,因此,转请北市消保官协调,北市消保官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此理由拒绝理赔。

黄珊珊说,过去八年如有因同样理由,遭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为还在法定请求权时效内,市民可向投保公司反映,要求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契约理赔,如有问题,可与当地政府消保官联系。

盛钰指出,保险公司将社会救助视为社会保险,并以“实支实付”为由,迳将契约理赔金额扣除社会救助、补助金额作法,等于变相成为社会团体救助、补助保险公司。

盛钰以原医疗费用新台币十万元为例说,市民如未获得社福团体救助经费,保险公司必须理赔医疗费用十万元;假设市民获得社会团体救助经费三万元,保险公司径自扣除三万元,只理赔七万元,保险公司这类做法等于“不当得利”。

北市消保官已发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建议保险局了解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有多少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扣除这类救助、补助金额,以及个案数目、金额。北市消保官发文说,民法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十五年,保险公司应主动清查,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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