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换照未通过 东森:新闻局违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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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慧敏台北一日电)行政院新闻局审查频道换照申请,东森新闻S台未获通过,东森电视台全体员工闻讯感到相当遗憾,除发布声明稿并提出严正抗议。东森质疑审议委员的标准,也认为新闻局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置东森一千多名员工于不顾。

东森在声明稿中说,根据六年来的核处纪录,东森新闻S台在所有新闻频道中,处罚纪录属较低者,而且S台节目品质迭获好评,包括“珍藏台湾”等节目获得金钟奖,“大话华人”等被专家学者高度肯定。一般新闻台较为欠缺的国际新闻,在S台也有专属时段播出。

其次,东森表示,卫星电视台依“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申请换照,新闻局除针对申请书或营运计划资料不全而且逾期不补正者,得驳回申请外,其他并无不予换发或驳回申请的法源。因此,这次“扣照事件”已构成多项法律问题。

东森说,新闻局不予换照,法无明文,因为依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自由及权利之限制,应以法律定之。遍查法令规定,除上述“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书及营运计划不完整未补正外,别无其他主管机关或审议委员会得据以驳回换照申请的规定。

东森并认为,新闻局违反行政行为诚信原则,卫星广播电视业者经营执照都是新闻局核发,六年来经两次评鉴,并未遭到停播、撤销许可的处分。业者依法提出换照申请,新闻局断然以新闻频道过多、核处记录太多等法无明确规定驳回申请不予换发,有违诚信原则。

此外,东森表示,行政行为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卫星广播电视法”原意,只要业者依法申请换照并符合形式要件即应予换发;主管机关断然不予换照,且在最后换照期限始作出驳回申请的处分,显然有违比例原则,严重影响人民财产权的保障。

东森强调,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依法规的申请,若未明订时间,处理期间为两个月。若无法完成者,得延长一次,但应以书面叙明理由通知当事人。东森依新闻局规定在三月十五日前送件申请,主管机关应于五月十五日前作出准驳处分;即使延长一次,也应在七月十五日作出决定。如此,不获换照的业者尚有两星期到两个月可以因应,处理善后。

东森说,主管机关在执照到期最后一日毫无预警驳回换照申请,须立即予以停播,完全不予改正或救济申复机会,也无法通知订户,完全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置一千多名员工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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