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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抚恤法翻修 未来将以配偶受领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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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永昌台北十八日电)台湾考试院会今天决议将铨叙部提出的“公务人员抚恤法修正草案”交付审查会审查,这是抚恤制度近年来最大幅度翻修。未来公务员因公、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改变遗族领受抚恤金顺序,将由未再婚配偶领受二分之一,其余依规定按身份顺序平均领受。

铨叙部规划,由于社会变迁使家庭结构自过去大家庭改成以核心家庭成员为主,因此公务人员遗族领受抚恤金顺序,将自过去第一顺位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未再婚者)平均受领,改为由未再婚配偶领受二分之一,其余再由第一顺位的子女、独子女的父母平均领受。另外公务人员自杀死亡者,如果是因涉案后自戕身亡,则排除在抚恤法规定外。

现行公务人员抚恤法规定,公务人员任职未满十五年,因病故或在职死亡时,任职一年者只给予一次抚恤金一个半基数、两年三个基数(以此类推),使得年资短、俸级低者的遗族能得到的抚恤金有限。

铨叙部指出,为加强照护年资短浅公务人员的遗族生活,规划未来年资未满十年的公务人员,除依规定给恤外,将依年资与满十年的差距,每减一个月政府再给予十二分之一个基数,但已领退休给或资遣给者,年资应合并计算。

这项修正还放宽改领一次抚恤金的条件,自年资二十年下修为十五年,让能够兼领一次和年抚恤金者,可以视家庭状况需求选择改领一次抚恤金。

在因公死亡抚恤部分,计划将原一次抚恤金按死亡原因分两级加给改为三级,包括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者加给百分之五十,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者、在办公室发生意外以致死亡者皆加给百分之三十五。另增列在往返办公室途中遇意外危险以致死亡者加给百分之二十,但如果公务人员是因个人过失在上下班途中死亡,则以意外死亡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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