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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银内控缺失 罚1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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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台中商业银行因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1第1项,依银行法第129条第1项第7款规定,处新台币1千万元罚锾。

金管会表示,台中商银和美分行在民国92年底,为达成总行核配业务目标,以不实收入传票签发定存凭单办质借等,违反银行内部控制重大缺失,与“银行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 3条规定不符,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1第1项规定,除罚锾,并要求台中商银解除和美分经理陈明同经理职务。

另外,金管会要求台中商银提出改善措施,内容应包括加强员工法令遵循训练,并落实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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