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犯法免判刑 惹官官相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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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讯】(亚洲时报焱桦报导)中国司法审判会否官官相卫?类似的质疑,在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以及今年5月的“山西公安打死北京公安”案中都曾出现。近日,湖南又出现了民警伪造假证明购销赃车,被永州中法二审以“认罪态度好”等理由,免予刑事处罚的事件;官官相卫的问题又再一次成为焦点。

中国《法制日报》8月21日报道,04年12月23日,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刘鹏、以及民警蒋高翔伪造假证明购销赃车10辆获赃20 余万元,05年2月2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刘蒋二人上诉。05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刘蒋二人上诉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维持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定罪部分,并以“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为由,免予刘鹏、蒋高翔刑事处罚。

永州中法的判决引起极大争议,舆论有意见认为,“员警知法犯法,为何从轻处罚?”有专家也指出,永州中法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党纪政纪不能代替刑罚。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生对《法制日报》表示:“根据两民警的犯罪情节,我认为此案一审法院量刑偏轻,二审法院量刑畸轻。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该案的两名公安民警身为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从该案案情来看,两民警先后收购、销售了10台赃车,得赃款20多万元,情节严重,也应从重处罚;二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让人难以理解,既然两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说‘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说明两上诉人根本就不认罪,何谈案发后两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呢!”

马长生还表示,“中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从法院查明的案情来看,被告人蒋高翔在销赃时有私刻乡政府公章、伪造身份证的犯罪情节,因此被告人蒋高翔应该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数罪并罚。”

近年员警犯法却受到司法系统庇护的典型个案还有“孙志刚事件”。03年3月17日晚,来粤务工青年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并送至广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卫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一名护工的不满,该名护工伙同其他护工,组织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孙志刚,20日上午孙志刚休克死亡。

最初广州市公安局就孙志刚案进行了调查,结果是“孙志刚被打与员警无关”,“可能是在医院被同房的8个人打的”,而且“这8个人分布在全国8个省份,都已经不在广州了”。(03年5月1日的《北京青年报》)。后来在媒体穷追猛打,强大舆论压力之下,孙志刚案最终有一名主犯才被判死刑,其他11名案犯分别判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另外,6名涉案渎职人员判刑2~3年的结果。

还有今年5月份的北京员警被太原员警打死事件。今年5月3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刘立民与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李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冲突,刘立民纠集8名流氓围攻殴打李某,李某受重伤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利民所在的尖草坪分局的督察大队队长李凤林称刘立民是“好员警”,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史水鸿对媒体称,“这是个人修养不够和一时的激情犯罪导致了好员警打死另一个好员警的悲剧。”一时间太原公安被指为有为刘立民开脱的嫌疑。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1995至2005年,中国公安部相继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多项执法监督制度。但从近年员警犯法的事件时有发生说明这些法规仍未有力实施。

3 月29日,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队伍建设会议上,公安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祝春林在会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深化专项治理,保证执法权力正确行使。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也在会上表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要紧密结合公安系统实际,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要求,提高依法执纪水准。

今年两会期间,为了杜绝不公正判决,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提出一项重要司法体制改革:为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弘扬司法民主,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个制度提出将来司法行政机关将选拔、培训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该制度今年“五一”正式施行。

除了司法系统内部相互包庇的问题之外,“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刑法制裁”成了使得犯罪员警逍遥法外的一种手段使。虽然公安系统统计“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刑法制裁”的个案,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胡鞍钢教授的一组资料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些问题。

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胡鞍钢教授的研究,目前中国公务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大约在10-20%之间;并且就是在被发现后受法律惩处的概率也只大约在6- 10%之间,按照他对中央组织部的资料计算,1993-1998年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累计达到2.89万人,平均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其中只有6.6人被判刑。换言之,这七年时间里,中国党员干部犯法被判刑的比率极低(6.6%),基本都只受到党纪、政纪的“家法处治”。

因此,针对处理身为党员的公务员违法犯罪存在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04年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别增加了一条关于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的党纪处分的规定。根据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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