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忠:紧急要求中共立即释放赵岩

揭开泄露国家机密罪的内幕(写于赵岩被捕一年整的日子)

陈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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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讯】赵岩是大陆知名的民权活动家、勇于为民请命的侠义之士。他受聘于《纽约时报》不久,就于2004年9月17日被中国国安部门在上海秘密逮捕,押解到北京进行刑讯,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用“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对被他们视为眼中钉的正直公民进行残酷迫害的借口,这是中共政权惯用的伎俩。

人们记得,徐泽荣就是以ǒ泄露国家机密ō罪被判刑十二年的,可是他究竟“泄露”了什么“国家机密”了呢?原来是早已解密的关于抗美援朝的文件;又如,魏京生被判刑,其中罪名也包括“泄露国家机密”,原来他泄露了带兵打越南的将领名字和部队番号。这次赵岩究竟ǒ泄露了什么国家机密ō还不清楚。但是,《纽约时报》驻华办事处在表示关切的同时,强调说明该报2004年9月7日报道江泽民辞去中央军委主席的消息并非来源于赵岩。

现在,人们看到的是,中共政权任意解释和随意扩大“国家机密”的含义。这就成了悬在一切它不喜欢的人们头上的一把利剑,他们随时可以祭起这个法宝,恣意收拾所谓的异己份子、异议份子。就拿江泽民辞去中央军委主席的消息来说吧,即使不是赵岩提供的,那么也总是有其消息来源的。那么,那个提供消息的人难道就算是“泄露国家机密”了吗?如果消息不属实,人们可以说它是造谣;既然消息属实,刊登出来怎么就成了“泄露国家机密”了呢?请问,它给国家造成了什么损失了?谁事先规定了说江泽民辞去中央军委主席就是“泄露国家机密”了?

再说,谁能掌握国家机密?什么人能够ǒ泄露国家机密ō?所谓的国家机密,是像赵岩、魏京生这样的普通老百姓能够知道的吗?是他们潜入中央组织部或者国防部去偷了机密文件呢,还是他们行贿某个大官得到了这些消息呢?谁听说,在ǒ法办ō他们的同时,有哪个大官因为泄露机密也被判刑了呢?

本来,国家机密是指重要的军事、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情报,例如,制造原子弹的原理和工艺等等,可是在中共的词汇里,往往变成了他们私下干尽不可告人的肮脏勾当的代名词。我以自己的切身经历作证。

不少人还记得,我从1981年冤案获得平反起,就开始揭发1969年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发生的解放军哨兵故意杀死无辜在押犯人李植荣的血案。由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互相推诿、故意拖延,直到1989年,王忠全、马洪才两名凶手才被法院判刑,罪名是故意杀人。可是,过了八年,从1997年起,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在全国十几家报纸上刊登整版文章,为杀人犯鸣冤,说我陈世忠给他们制造了冤假错案,冤枉了两个忠于职守的击毙“逃犯“的人。同时披露,这两个罪犯被判刑后立即被“交保释放”,他们四处活动,先是被恢复党籍、恢复公职、补发工资,然后才得到二审判决,说是虽然王忠全、马洪才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ō,但是由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我把该作家和五家报社告到民事法庭。1999年,法院判决我胜诉,判令被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

被告们在铁的事实面前不服输,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违反民法规定,它没有在法定的三个月内结案,而是在拖了十三个月后只草草开庭,不下判决,把案件退还给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它重审。

下面就到了精彩之处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案件退还给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它重审的理由是什么呢?不是事实不清,也不是证据不足,而是说“法律适用不当”。为什么说法律适用不当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把案件退还的同时,附给它一纸128号密函,该信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说是此案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尽管李占恒的文章有损于陈世忠的名誉,还是不以侵犯名誉权结案为宜!

这个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指示,向下级法院施加压力的铁证。它教唆下级法院故意违反以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用他们所谓的政治来代替秉公办案。因此,还没有开庭,我就注定了要败诉。果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拖了43个月以后,终于顶不住了,在根本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发出了新判决书。这份新判决书公然多处撒谎,硬说李占恒的文章没有失实之处。不出所料,浑身是理的我输了官司,输就输在这些不讲真理、不讲道理、徇私舞弊的法院和法官手里,输在以权势压人的128号信件上。

人们会问,这件事和赵岩被捕有什么关系呢?至少有两点。

1、128号文件是一个卑鄙无耻的文件,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互勾结的铁证。但是,上苍有眼,我先后从三个渠道得到了这个文件。可是,法院方面绝对不会承认和反省自己的违法行径,进行自我批评和纠正错误,改邪归正;反而到处追查,我是怎样把材料弄到手的!我的回答很简单:得道多助呗!我既没有潜入法院,从保险柜里取走文件,也没有钱对任何法官进行收买。他们在各级法院大搞人人过关,查找泄密的渠道,想必今后的保密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加天衣无缝。这叫做吸取教训,贼还是照做不误,可千万别让人家陈世忠抓住了手腕子!

但是,这里却暴露出一个关键问题:由此可见中国的司法部门所谓的“国家机密”是什么样的货色!谁能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仅仅下达过这么一件下流无耻的文件呢!不把所有这些见不得人的“机密文件”全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又怎么能彻底揭开我国腐败透顶的法律系统的黑盖子?

2、极少人知道,除了我因为名誉权受到侵犯而将李占恒之流请上法庭之外,还有案子在等待着李占恒和各报社哩。其中就包括另一位原告、被故意虐杀的无辜公民李植荣的遗孤小早。他的父亲李植荣是国民党军队排长,随傅作义将军参加北平和平起义,后被改编为解放军。复员后回家乡北京市顺义县担任小学体育教师。1957年反右时被判刑十年,他不服、上诉的结果是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服刑近十三年时被杀害。1986年,他的原案得以平反,1989年他的ǒ企图越狱逃跑而被击毙ō的结论得以纠正。一切事实证明,他是一个无辜的守法公民。可是,在他死后28年的时候,一个根本不在现场的部队作家,仅仅根据故意杀人犯的自述,就再次把他说成是逃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因此小早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得以立案。该院迟迟没有开庭,是由于在等待同一类案件的宣判结果。但是,这个被最高人民法院定性为ǒ涉及敏感政治问题ō的案子迟早是要开庭的。而小早本人由于历史造成的原因,不善言辞,又花不起诉讼费。于是,他请侠肝义胆的赵岩担任他的全权代理人,完全是尽义务的。当局假借莫须有的罪名逮捕赵岩,极有可能是为了一箭双雕,在故意让我在哈尔滨败诉的同时,来一个双管齐下,也对小早在北京状告李占恒侵犯其父亲名誉权案件来一个釜底抽薪。通过逮捕赵岩,来一个杀鸡吓猴,看今后还有谁再敢代理小早的诉讼?从而使得此案中途夭折,不了了之。

中共惯用的另一伎俩是王顾左右而言它,或曰醉翁之意不在酒。明明是嫉恨徐泽荣揭露了他们暗中支持马来西亚共产党搞武装暴乱的报道,又苦于没法以此问罪,只好借口抗美援朝泄密来收拾他;明明是嫉恨赵岩当年抨击贪官污吏、揭发前哈尔滨市委书记索长有等贪官、对中国腐败情况的揭露(赵岩曾因此被捕,后无罪释放),嫉恨他在从事记者工作的过程中,用了很多时间和精力给农民或者底层的老百姓请命和呼吁,帮助许多弱势群体说话和打官司等等,可是,这一切,尽管使安全当局很恼火,毕竟是摆不到桌面上的歪理。于是,变换手法,拿ǒ泄露国家机密ō这种唬人的罪名来说事!再不,就炮制一个什么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甚至男女关系等等罪名,抓了人,还让境内外人权组织无法过问,算盘不能不算高明!

这使我不由得想起当年中越边境反击战的统一宣传口径。说是越南不断在边境寻舋,迫使我方忍无可忍,奋起反击。后来才知道,根本原因不在于此,而是因为越南应柬埔寨临时政府的要求出动军队,赶走了杀人魔王波尔布特领导的红色高棉。中国政府痛心疾首,却苦于鞭长莫及。悲愤之余,决定出兵,用邓小平自己的话说,为的是“教训教训越南!”这就是他们所谓的政治的又一例证!

我诚恳劝告中国政府,不要再以莫须有的罪名迫害替老百姓说话的正直人士(这里我不禁联想起蒋彦永医生关于萨斯报道失真的批评,竟遭到多少官僚的嫉恨。为什么在中国说真话总是这样难?)。不要滥用职权,不要再滥用ǒ国家机密ō等词汇。有这个精力,倒不如清理清理自己的“门户”,看看你们的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检察院里有多少见不得阳光的所谓ǒ国家机密ō,或者再勇敢一些,公布出来,让全国各族人民开开眼界。

请你们立即释放赵岩,并公布逮捕赵岩的真相,让赵岩亲自作证,他没有被屈打成招。我同时呼吁立即释放师涛同志和所有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或判刑的记者和作家,还新闻以自由,还创作以自由!让思想冲出牢笼!让我们堂堂中国从世界上新闻最不自由国家的可耻名单上抹掉,或许这也是当局以实际行动给那些对胡温新政尚抱一线希望的广大人民和广大党员的一个答复吧?

(陈世忠于2005年9月17日 写于赵岩被捕一年整的日子)

附件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18日发给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28号)公函全文。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世忠与李占恒、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双方均不服你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案件,为慎重起见,本院在审理期间将此案报最高法院请批。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如下;

经研究认为,‘悲文’涉及陈世忠的一段话虽含有贬义,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但鉴于文章发表后未造成对陈世忠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故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根据最高院的答复精神,此案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定案为宜。

另外,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世忠提出华西都市报社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本案诉讼。经审查,华西都市报社确无法人资格,又不属其他组织,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应由其主办单位《四川日报》参加诉讼。

综上,此案发回你院重审。由于本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请你院处理本案时,主动向当地党委请示,争取对本案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18日ō

附件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9/2(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1969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的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案,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马洪财无罪。即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李占恒的《悲剧》一文在事实的叙述过程中,与法院认定完全相反,是以武警战士执行公务,忠于职守的论点报导了该事件,其事实报导完全失实,违背了有关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该文结尾说:ǒ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ō此话李占恒说是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但此种说法是以李占恒署名文章首次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义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他五名被告均系报社,在刊登《悲剧》一文时缺乏必要的审核,其行为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均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件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3.18.民事判决书摘录

“经审理查明:1969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劳改犯在武警战士的看押下,在野外进行打草作业。武警班长王忠全下令让武警战士马洪财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现已平反)。陈世忠于1982年平反后,向有关机关上访,状告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是故意杀人。1985年由刘宾雁撰写的《第二种忠诚》一文发表在《开拓》杂志创刊号,该文前部引用了由陈世忠提供的该案的事实。1985年该案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立案,1989年 1月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判后,马洪财、王忠全不服,提起上诉。1989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杀人罪,但已过追诉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并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杀人案件。马洪财、王忠全不服,继续上诉,要求平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王忠全、马洪财的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发生在1969年嫩江劳改农场武警战士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虽经司法机关立案并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其结论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依法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ǒ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李占恒根据自己调查和采访的材料,按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观点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刘宾雁当年仅凭陈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实,即撰写了《第二种忠诚》一文,并由该文导致二个武警战士获罪入狱的后果。此种行为应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言论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该文结尾部分说: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此话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故此话也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关于李占恒反诉陈世忠撰写的《质疑》一文侵犯其名誉权问题,双方在不同的报纸,对同一事件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均不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本案的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载登了李占恒和陈世忠的文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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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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