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证办案 恶抢案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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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讯】陕西省卢县人民法院

本人的两件冤案如下:

第一件,卢县法院在1987年,用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杨琪琪办案,在审判员栏填写庭长张引学的名字,该张在县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听证会上半遮半掩承认曾向告申庭打招呼,作伪证,避重就轻,将一个错案硬是在8年之后的1994年,违法立成执行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省高级法院执行庭过问此事,卢县法院竟敢给省高级法院出具虚假的文字性证据,这是正而八经的文过饰非,欲盖弥彰。卢县法院为了消灭不利于法院的证据,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抢了我的律师王晋力为我在卢县法院提取的卢县法院违法乱纪的罪恶证据。

第二件,卢县法院和卢县劳动仲裁违法办理劳动案件,违法事实如下:卢县劳动仲裁违背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无效合同裁定为有效合同,又违反劳动法该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将有理的劳动者裁成输给无理的老板,不知该裁决中的”欠妥,不符合规定”等述语都是什么意思?违法违约不守合同为劳动者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金违约在先,都是怎么胜了官司的。

就这样一个劳动案件,按规定诉至法院是50元诉讼费,而卢县法院却要收三千元,难道不违法?按规定(民诉法217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裁定的申请,就是不认可也要在60日内作出裁定,而卢县法院在申请石沈大每两年之后,三个人搭乘飞机去广州强制执行,光车船费增加了近万元,并且在查案时又将最高法院的可以根据民诉法21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错解成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是何等的可憎可恶。这些人沾污了中国之法制。

企盼党和国家的大官积极的为国捍法,为民申冤!

陕西省卢县甘亭镇麦张寨村 张安林
2004年8月11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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