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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劝募 将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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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周富美/台北报导〕募款行为将有法可循。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公益劝募条例草案”,未来只有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四种团体得为“劝募团体”,政府机关只有在遭遇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才能发起劝募。

为该法案奔走请命的立法委员王荣璋、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对此均表示肯定,强调是台湾公益团体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规定,劝募团体在办理劝募活动前,应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劝募活动所在地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在邮局或金融机关开立捐款专户,并于活动开始后七天内报主管机关备查,所得财物必须以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社会慈善事业、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事业等五种用途为限,而且必须开立收据,定期办理公开征信。

根据规定,劝募团体负责人或代表人因进行劝募而涉犯罪嫌疑,经提起公诉,或收据记载不实,违反会务、业务等相关法令,主管机关得废止劝募许可,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姓名或名称。

有关劝募团体办理劝募活动的必要支应,草案规定,所得在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只能使用劝募所得的百分之十五;所得超过一千万元以上一亿以下,为一百五十万元加超过一千万元部分的百分之八;所得超过一亿元以上,为八百七十万元加超过一亿元部分的百分之一。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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