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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陈水扁对女总统不礼貌 刘文雄蔡中涵须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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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郭美瑜台北六日电)陈水扁总统控告飞碟电台董事长赵少康、立委刘文雄和前立委蔡中涵以不实内容影射他与前巴拿马总统莫丝柯索间有金钱馈赠行为,妨害名誉,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刘、蔡两人无法证明所言为真,且不享有言论免责权,今天判决刘、蔡两人应在五大报登报道歉一天,赵少康部分驳回。

判决书指出,刘文雄和蔡中涵在立法院亲民党党团会议室召开记者会,发表“吃了女总统豆腐”和“遮羞费”等语,虽立法委员在立法院内发言和表决享有言论免责权,但免责权保障范围应是在院会或委员会内言论,在会议或议场以外发表和执行职权无关言论,并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两人所发表言论不享有免责权。

判决书说,刘文雄和蔡中涵在记者会引用赵少康节目内容抨击金援外交不当,是对可受公评之事作评论,所言内容也没有侵害陈水扁名誉,但刘文雄和蔡中涵指摘陈水扁对莫丝柯索有不礼貌行为,和致赠一百万美元生日礼物为遮羞费,却无法提出立论基础。

判决书表示,刘文雄和蔡中涵凭空杜撰的“吃豆腐”不礼貌行为说法,易使一般人误认陈水扁确实曾对莫丝柯索有不礼貌行为,足以贬抑社会上对陈水扁人格评价,属于不法侵害陈水扁名誉的侵权行为。

全案缘起民国九十三年十月间,亲民党籍立委刘文雄和蔡中涵抨击陈水扁金援外交时表示,陈水扁送美金一百万元给莫丝柯索当生日礼物,并有“陈水扁在巴拿马吃了女总统豆腐,这笔钱可能是遮羞费”说法,消息来源是赵少康主持的政论节目。

事后相关消息遭总统府驳斥,陈水扁认为赵少康等人妨害名誉,以个人身份提出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三人应连带在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和台湾日报的全国版头版,以十四号字体及半版篇幅刊登道歉声明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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