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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两岸条例 货币清算机制保留交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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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九日电)立法院内政、财政委员会今天联席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正草案,备受关注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朝野仍无共识,条文遭到保留,交由党团协商。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定后,其在台湾地区之管理,准用管理外汇条例有关之规定。

提案人、亲民党籍立委刘忆如(不分区)认为,签署协定,难免面临一中原则的困扰,但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是中国大陆官方指定可与外商银行兑换人民币的清算行,且香港又可同时收受新台币与人民币,如果透过香港的清算行,或许有机会经第三地建立两岸货币的清算机制。

刘忆如的主张获得列席的中央银行代表认可,刘忆如并建议原条文签署清算协定的文字,可修改为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或者保留“签署清算协定”,增列“或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的规定。

不过另一位提案人、国民党籍立委蔡正元(台北市)和李纪珠(不分区)认为,既然行政院把人民币看成是外币,往后人民币在台兑换,应准用台湾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范即可,并由外汇主管单位央行负责统筹,无须建立清算机制,更没必要签署清算协定。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游盈隆也说,人民币兑换不仅是商业行为,更应考量国家立场,坚持原条文不能做任何更动。

由于意见僵持不下,会议主席、国民党籍立委蔡家福(台北县),采纳台湾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副总召集人黄适卓建议,裁示第三项内容送院会后交付党团协商。

至于第一项、第二项与第四项的修正,朝野均同意分别参酌刘忆如与蔡正元版本,就原条文中有关主管机关或财政部的文字叙述,调整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央银行,无异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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