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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明示两类猥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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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六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散布、播送、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的规定并没有违宪,另外,解释文除明示两类猥亵出版品,并进一步解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上午举行第一二九一次会议,就同志书店晶晶书库负责人赖正哲因妨害风化案件,产生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是否有抵触宪法疑义,声请大法官释宪案,做出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文。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根据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猥亵出版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价值”的猥亵资讯或物品,第二类是“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亵言论或资讯。

因此,根据解释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的资讯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的行为,是指传布第一类猥亵出版品,或对第二类猥亵出版品,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可以见闻的行为。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所谓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猥亵资讯、物品的行为,也仅指意图传布第一类猥亵出版品而制造、持有的行为,或对第二类猥亵出版品,意图不采取适当安全隔绝措施的传布,使一般人可以见闻而制造或持有该等猥亵资讯、物品情形。

解释文指出,至于对于制造、持有等原属散布、播送及贩卖等的预备行为,拟制为与散布、播送及贩卖等传布性资讯或物品的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相同的不法程度,乃属立法的形成自由。

另外,解释文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针对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一概没收,亦仅限于违反前二项规定的猥亵资讯附着物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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