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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申报生育医疗扣除以合格医院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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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二日电)根据税法规定,医药及生育费可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不过,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列举扣除以“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为限。

国税局指出,辖内有位纳税义务人进行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新台币8万元,遭国税局以其中一家中医诊所开立的收据7万元不符规定,否准认列,等于最后核定的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为1万元。

尽管纳税义务人不服,检附中医诊所印有“本收据奉财政部核定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扣除额之有效凭证”的收据、诊断书及开业执照等文件,认为有权争取7万元扣除。

不过,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最后提起行政诉讼,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判决纳税义务人败诉。

国税局表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内容指出,按所得税法,有关医疗费用的扣除,立法意旨是认为纳税义务人不可避免的医疗费用负担,是不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允许从课税所得中扣除。

所以,依所得税法令规定,医药及生育费的列举扣除,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为限,正是要让税捐机关正确把握医疗费用支出,不致浮滥,这项规定不但不违背赋税公平原则,且规定内容也没有排除私人医疗院所。

尤其,纳税义务人检附的中医诊所收据虽注明“本收据奉财政部核定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扣除额之有效凭证”等语,但经确认,这家中医诊所不属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在纳税义务人申报年度,也非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诊所。

也就是说,国税局的判断,不受收据有这些注记影响,同时,纳税义务人的主张包含收据有这些字样,应可认列等等,也不足采信,判决纳税义务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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