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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修法 短期工作定期契约延长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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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二十八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通过“劳基法部分修正条文草案”,其中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约,由目前最长一年延长至三年,劳委会认为有助稳定劳雇关系。

劳委会指出,因社会环境变迁,劳务提供走向多元化,目前包括短期性、临时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的短期契约,期限从六个月、九个月至一年不等,不过,有些临时性工作时间长达一、二年,但因劳基法规定,有继续性工作性质者,视为不定期契约,雇主担心违反规定,通常定期契约期满后,就不再续聘劳工,对取得定期契约工作者较无保障。

劳委会决定修改劳基法,将定期契约期限延长至三年,并要求定期契约订定后,雇主应以书面载明工作期间及内容,通知劳工。

劳委会也重新定义定期契约的工作,主要为短期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继续性工作,劳委会说明,如果定期契约工作超过三年未报主管机核定者,就可视为有继续性质,雇主必须以不定期契约方式与劳工约定劳雇关系,包括年资计算、资遣费的订定等。

劳退新制实施后,定期契约工也可享有雇主提拨的劳退金,不过,定期契约工作因约定是短期性,工作结束,劳工不会享有资遣费。

这项劳基法修正草案仍须再做文字修定,预定下次委员会做确认后,再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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