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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计处:具机密机要特别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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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贝林/台北报导〕对于国务机要费是否都需原始凭证的争议,行政院主计处昨与总统府采相同看法,认为国务机要费同时具有机密费、机要费及特别费的性质,三者间既无比例分配问题,部分也可依除外规定及往例以领据结报。

部分可以领据结报

主计处表示,若说国务机要费中未明列“机密费”就需全数检据核销、或说其不具“特别费”性质,都是不正确、不符事实的说法,这也是总统为何未编列特别费的原因。

主计长许璋瑶说,为避免争议,首长特别费、国务机要费这二个预算科目现在都已予法制化,首长特别费明年元旦开始全部需要单据才能核销,国务机要费也已在9月修改规定,若属机密性支出,应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封存相关单据备查,再由经手人开具支出证明单请款。

许璋瑶昨天说明审计部及总统府对国务机要费预算编列及支出用途的不同看法,并坦承主计处与审计部的看法不一致;至于九十四年度以后的相关决算审计部是否同意核销,必须尊重审计权,但会进一步与审计部沟通。

许璋瑶表示,未将国务机要费中的机密性质预算全移至国防部或外交部,是因预算法规定机关间的预算不能相互流用,但国家元首本就有国防、外交等职权,所以国务机要费可有此机密使用性质,过去以来未检据核销均是沿用此一惯例,包括主计处、审计部一直未派人查核,也是基于对国家元首的尊重。

他强调,原则上所有的支出都要有单据才能核销,但有些特殊状况无法取得单据,如国防、外交有机密性质的支出,或发检举奖金为免检举人曝光,才可用“支出证明单”方式处理;若以预算科目来看,过去仅有“特别费”及“国务机要费”可以不用原始单据直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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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作业规定/须有收据或支出证明

〔自由时报记者罗添斌/台北报导〕陈总统前天针对国务机要费支用问题,认为各界应就国务机要费制度进行讨论。根据总统府今年9月12日修订的“总统府执行国务机要经费作业规定”,已规定国务机要费的支用,全数要依“国库法”的国库支付程序及“会计法”的会计事务程序办理,并应依行政院订颁“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取得收据、统一发票或相关书据。

新规定表明,国务机要费支用,如果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据时,经手人应开具支出证明单,书明不能取得原因,据以请款。统一发票之买受机关名称,如确系具有机密性者,得免注明。

“总统府执行国务机要经费作业规定”是在国务机要费引发争议后,总统府于今年9月12日奉总统府秘书长核定修正。

新的作业规定指出,国务机要经费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之相关必要支出,包括国内外访视、犒赏、奖助、慰问、接待、赠礼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经费由总统府视实际需要编列,于完成法定预算程序后,依预算法规定按月分配支用。

新规定也表明,国务机要费报支的相关案据资料,如涉及机密者,得由经办单位依国家机密保护法保密规定,另行封存编号归档,但应于相关会计凭证或凭证黏存单上载明机密档案编号及存放地点,备供查核。此外,国务机要费应由会计处依行政院订颁的内部审核处理准则规定办理,按月编制收支执行月报,并提年度内部审核报告,呈报总统。

总统府表示,国务机要费的会计凭证、会计报告及账册,由会计处依会计法及审计法等相关法令保管及销毁;其中涉及机密者,应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办理,并均依审计法规定提供审计机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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