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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18日初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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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六日电)台湾立法院外交及侨务委员会十八日排定初审行政院函请审议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轮值主席萧美琴今天说,若这项联合国公约能在立法院三读,不仅具象征意义,更将国际公约国内法化,宣示台湾保障妇女权益决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是联合国一九七九年制定通过,一九八一年生效,保障国际妇女人权的重要法典,宗旨为“确信一国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及和平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与各方面的工作”。

行政院长苏贞昌日前表示,过去十年,世界各国纷纷实行“性别主流化”行动策略,已是各国提升人权水准的重要议题,推动加入联合国CEDAW,具有彰显落实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体系接轨的重要意义。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萧美琴(台北市)上午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台湾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一向尊重联合国保障人权的公约与法条,但也受限台湾非会员国,就算立法院通过公约,也无法被联合国计入公约连署国,但仍宣示台湾愿将国际共同标准国内法化的决心。

她说,台湾自退出联合国后后,立法院从未通过任何一项联合国的保障人权公约,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能在立法院通过,将是台湾在退出联合国后,第一个通过的联合国保障人权公约。

萧美琴指出,相较于台湾过去推动有住民自决相关条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争议应较小,很难想像会有政党不支持这项公约。

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称的国际人权法典,理论上已纳妇女为人权主体,并明订男女应享有相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但妇女人权保障无论在政治、经济、社会或家庭,都受相当大的挑战,联合国才发起制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公约共分六部分、三十条条文,第一部分定义歧视并规定国家义务,第二部分保障妇女参与公众及政治生活的平等,第三部分规定妇女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保障的平等,第四部分有关私法领域的平等,第五部分为监督机制,第六部分为一般条款。

截至今年三月,全球共一百八十三个国家签署CEDAW,并弹性开放非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加入,仅次于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国际参加国家第二多的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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