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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排水设备须合格自来水管商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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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条,明定往后用户排水设备应由登记合格的自来水管商承装,承装业者所雇用的技工,应经技能检定合格与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合格者。

现行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条条文为,用户排水设备,应由登记合格之承装商承装。承装商雇用之技工,应经技能检定合格。管理承装商之规范与技工技能检定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但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昭辉(高雄市)等认为,现行条文未具体厘清下水道工程业务范围,造成业界承接、施工与执行作业不便,徒增主管机关管理困扰,主张修法厘清权责。

全案经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初审,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修正通过。修正后条文明定,往后用户排水设备,应由“合格自来水管承装商”承装。承装商雇用的技工,应经“技能检定合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合格者。”

黄昭辉受访时表示,大家都在谈下水道要普及,但法规若无明定应由哪些业者承揽,难免影响施工与普及速度,如今修法完成,统一由自来水管承装商专责雇用合格技工施作,应可大幅提升下水道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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