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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瑕疵新车不能换 消基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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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二十四日电)花新台币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买到有重大瑕疵的新车却不能换,让消费者难以忍受。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表示,政府拟定的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没有争取消费者最大权益,却将“交车几日发生重大瑕疵”、“维修几次才适用解约”等重要问题交厂商自行约定,非常不合理。

消基会上午召开记者会指出,“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的解约换车条件,虽然明确定义“重大瑕疵”包括行驶途中刹车失灵、突然起火燃烧、突然熄火检修未复、暴冲、引擎温度升高至极限、有危害生命或健康之虞等六项。

但重大瑕疵在交车后几天内发生、修理几次才可解约,却由厂商和消费者自行约定,但业者多半自行印上天数和次数,消费者根本没有协商机会。

根据消基会调查,除了福特六和汽车的契约书保留空白,大部分车商的解约条件为三十天至六十天内,检修二至三次。汇丰汽车则不愿提供契约版本。

消基会副董事长程仁宏表示,如果消费者买车后都回原厂维修、保养,解约条件的适用期应该与保固期等长。

记者会上,列席的经济部商业司代表指出,现行定型化契约是在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开始实施,没想到实施后争议不少,因此商业司今年又研拟修正案,希望适用期延长至一年,维修次数维持在二次以内,但车商反弹很大,未来还要找消费者团体和车商继续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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