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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 远通资格面临撤销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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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湾备受瞩目的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标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以甄审过程违反“公益、平等”两大原则,判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败诉,撤销当时台湾交通部国道高速公路局将远东联盟评选为“最优申请人”资格。

高公局违反公益、平等

法界指出,若本案未在二十天内上诉或上诉后维持原判确定,ETC系统标案将面临重新招标、或由次优厂商台湾宇通递补的结果。

这项判决也衍生最终判决确定前,远通电收公司是否继续建置系统、民众购买远通车上机日后会否出现国赔等法律关系,影响重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高公局有行政裁量权,若认为让远通继续营运,对用车民众最有利,可依照目前方式营运,但应考量是否会涉及国家赔偿等问题。

台湾宇通资讯公司在七家厂商中获得第二名,认为高公局甄审该标案过程有严重瑕疵,包括远东公司未提出“多车道自由车流”的实绩、甄审过程未与台湾宇通协商投资计划书等六大争议项目,九十三年四月向公共工程委员会提出异议被驳回,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远东联盟甄选获得最优议约申请人资格、驳回异议决定。

台湾高等行政法院发言人张琼文指出,合议庭撤销远东联盟最优议约厂商资格有两项理由。一是未考虑到公益,远通计划书中,将整个ETC建案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不同阶段收费标准,目前仅是第一阶段,将来可能还涉及卫星定位系统等费用,每一次系统转换时,都会涉及车上机改装等费用,但高公局对于车上机的价格、改装费用等,在议约过程均未讨论,影响消费者权益。

第二是违反平等原则,台湾宇通公司在规划书提及卫星定位系统的收费问题,但有关卫星定位继承收费事宜,高公局只和远东联盟协商,却没跟次优资格的台湾宇通公司协商,合议庭认为高公局也违反平等原则。

本件ETC案,共有三件行政诉讼判决,另二件分别是台湾宇通要求诉讼未确定前,应先停止建置ETC系统,本件声请案被驳回;还有远通电收针对“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事件,不服公共工程委员会审议判断,而提出诉讼,合议庭判决原申诉审议判断关于公证、认证的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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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可暂缓建置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远通承作ETC资格遭法院撤销,但法院并未裁准远通应立即停止施作,且交通部还可上诉,故远通仍可续卖车上机,但若将来判决确定,目前远通与交通部的合约即属无效,远通恐丧失电子收费承作权,民众购买的远通OBU及ETC设备将成废铁,必然衍生出国家赔偿等问题,故承审法官建议,ETC可暂缓建置,直到判决确定。

由于法官的判决中指出,交通部未将OBU价格列为协商项目,任由远通自订OBU售价,而判决台湾宇通胜诉,据此判决意旨,将来交通部势必就OBU价格,与欲承作ETC的厂商协商,否则合约仍可能被撤销,再引发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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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志大条 消基会吁暂停装机

〔自由时报记者周富美/台北报导〕消基会表示,若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回到原点重新来过,目前装设车上机的消费者权益恐怕受损,建议民众先暂停装机,静观其变。

消基会副董事长程仁宏表示,该会陆续接获装有车上机的消费者申诉,包括机器无法扣款、盒体太大阻挡行车视线、更换电池还要另外花钱、装机地点不够多、装机费太贵等问题。

程仁宏也担心,若法院最后判决要重新招标,结果由另一家业者得标,消费者权益该如何确保,主管机关应有腹案。他建议,消费者目前最好暂时不要装设车上机,至于已申办装机者,不要一次储值太多金额,并保留装机收据与相关储值凭证,以便做为日后申请退费的依据,才能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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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记者曾鸿儒/台北报导〕对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交通部高公局败诉,台大土木系教授张学孔直言高公局当年不依法行政,这回确实“糗大了”;学者并指未来如果只是由新团队接手ETC,技术问题不难克服,只是政府公信力尽失的后果很难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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