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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最低税负制 属个人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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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最低税负制已自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为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之税负,甚至不用缴税的企业或高所得个人,都能缴纳最基本税额的一种税制。目的在于使有能力纳税者,对国家财政均有基本的贡献,以维护租税公平,确保国家税收。

中区国税局虎尾稽征所表示,若未享受租税优惠,或虽享受租税减免,但所缴纳之一般所得税额已较基本税额为高,则可以不必申报缴纳最低税负。因此并非全民或所有企业都须适用,受影响者仅为极小比例的企业或高所得个人,对于中低所得者、一般受薪阶级及中小企业税负并无影响。

仅先就个人部分简略说明:

1.排除适用对象:

(1)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2)综合所得净额加计特定免税所得及扣除额后之合计数(称基本所得额)在新台币600万元以下之个人。

2.个人基本税额如何计算?

(1) 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扣除额) × 税率
基本税额=综合所得净额+特定保险给付+未上市(柜)股票等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扣除额+员工分红配股时价超过面额部分+海外所得(预计自98年1月1日始行纳入)-600万×20%
(2)一般所得税额高于或等于基本税额者,依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者,另就差额缴纳所得税。
3.常见下列各项租税规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爰将之纳入个人最低税负之税基,据以计算基本税额:
(1)保险给付: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但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
(2)未上市(柜)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3)非现金部分之捐赠扣除额。
(4)员工分红配股,其时价超过股票面额之差额部分。
(5)海外所得于98年纳入税基,必要时可延至99年纳入,且海外所得超过100万元以上始行纳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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