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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债务到期条款约定不当 远雄人寿被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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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远雄人寿保险公司在授信约定书约定不当行使加速债务到期条款,剥夺借款人事前补救机会,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的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除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新台币5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为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订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金融业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明定金融业者在借款人发生债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债务期限到期等确保债权必要者,应事先与借款人议定债信不足事由。

公平会规范的债信不足事由,包括第1项为任何一宗债务不依约清偿本金时,任何一宗债务不依约付息时。第6项到第9项为担保物被查封或担保物灭失、价值减少或不敷担保债权时;立约人对金融业者所负债务,其实际资金用途与该业者核定用途不符时;受强制执行或假扣押、假处分或其他保全处分,致金融业者有不能受偿之虞者。

公平会指出,在这项事由中,如依第6项至第9项事由行使加速条款,应事先以合理期间通知或催告立约人。不过,远雄人寿保险公司与借款人的约定书明定无须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即得行使加速条款,是剥夺借款人事前补救机会,契约双方权益显属失衡。

公平会补充,远雄人寿保险公司像这样立约的案件有142件。公平会强调,期望金融业者共同遵守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切勿侥幸试探公平会执法决心,否则将依公平交易法处以最高达250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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