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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研议开放券商居间或代理有价证券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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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扩大证券商业务范围,满足各类投资人多样化交易需求,已开放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担任出借人,未来将研议开放券商可在营业处所从事有价证券的借贷业务或进行有价证券借贷的代理或居间。

金管会表示,实务上证券商在股票市场已有办理或代办客户信用交易融券,在债券市场透过附条件交易方式满足客户融券需要,金管会将逐步开放证券商从事有价证券借贷业务,包括第一阶段已开放证券商可参与证交所及柜台买卖中心借券中心,担任出借人。   

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举例,券商担任出借人角色即为将从某人借贷的有价证券,再出借给另一人,券商须负相关责任。但未来如果开放居间或代理,则不须负交易双方衍生的相关权责。

金管会指出,第二阶段研议开放证券商可在营业处所从事有价证券借贷业务或为有价证券借贷代理或居间,并规划其出借券源得与现行信用交易制度的融券券源互为流用,以提供投资人多元化借券管道,并提升证券交易市场效率及流动性。

金管会进一步表示,未来研议开放证券商在营业处所从事有价证券借贷业务,将落实证券商差异化管理,对于具备一定信用评等等级、建立内控及内稽制度、有效执行风险控管、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情形良好证券商,将订定其办理是项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范内容包括应具备资格条件、人员、业务及风险管理等事项,以利业者遵循,并保障投资人权益。

另外,金管会也研议开放证券商办理客户委托保管及运用款项业务,日前通过是可受托运用投资客户账户的结余款项,现在则是开放将客户结余款项停留在券商专户;运用款项范围将扩大到固定收益或保本型标的。至于专户是信托或其他法律关系,证期局官员表示,将要再研究,保管时间也要再研究。

此外,金管会并研议开放券商得因应客户购买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交割需要,办理短期资金融通,融通期限则依风险控管及担保方式不同,区分为成交日次2个营业日至次5个营业日及6个月二种,以提供投资人不同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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