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忠致函吴官正告七家法院渎职包庇(一)

陈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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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7日讯】【新世纪特稿2006年4月15日】原题:陈世忠给中纪委吴官正写检举信

揭发控告七家法院渎职包庇罪行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肖扬实行双规

内容提要:

1.揭发检举被法院明确定性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故意杀人案主犯王忠全长期窃居辽宁省法库县法院地税庭庭长的职位。

2.揭发检举以杨殿元院长为首的辽宁省法库县法院,在铁岭市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包庇故意杀人犯、让已被判刑的故意杀人案主犯王忠全担任法官。

3.揭发检举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故意杀人犯宽大无边地从轻处理,无视其罪行的极其恶劣和后果极其严重,留下法律空间,以便以后以“已过追诉期限”为借口,开脱罪犯。

4.揭发检举以肖扬和陈庭长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包庇故意杀人犯、教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所谓“超过追诉期限”为由,撤销故意杀人案件,从而让被判刑的故意杀人案主犯王忠全担任法官。

5.揭发检举以肖扬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教唆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两级法院颠倒黑白、故意错判极其明显的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案件。

6.揭发检举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手续的情况下故意将一起民事案件违法拖延达七年之久。

7.控告上述各级法院一再搞黑箱操作,联手置检举人的安全于不顾,不采取任何措施保护检举人和证人。

我郑重建议将对上述重大司法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全国和全党公布。

陈世忠2006.4.3. 给中纪委吴官正写检举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同志:你好!

我,陈世忠,哈尔滨市职工大学退休教师、哈尔滨市教书育人先进教师、哈尔滨市政府合理化建议一等奖获得者、航天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特地从海外写信给你,揭发检举以肖扬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包庇故意杀人犯、让证据确凿、已经被判刑的故意杀人案主犯王忠全不仅逍遥法外,而且担任辽宁省法库县法院地税庭庭长、教唆下级法院颠倒黑白、故意错判一起极其明显的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案件。详情如下:

先从这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案件说起:原告是我陈世忠,被告是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和五家刊登李占恒诽谤文章的报社。 这件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案件从1998年5月立案到2005年7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二审判决书,历时七年有余。至此,司法程序已经走完。 剩下来可以做的只有利用为期两年的申诉期,就是说在两年内还可以申诉,但是,何时受理申诉,何时结案,都是遥遥无期的事情。

为什么一起民事案件竟然如此复杂,以至需要花费各级法院这么长的时间才能了结此案呢?这是一起案中案。这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其实质问题却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是解放军战士故意杀害在押犯人的恶性案件。尤其荒唐的是当事实真相已经被黑龙江省公检法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调查清楚,罪犯在铁证如山面前被绳之以法之后, 却又被各级法院联手,采取黑箱操作,得以交保释放,逍遥法外。他们摇身一变,成为人民法院的法庭庭长和“廉洁法官”。而被故意杀害的无辜犯人在含冤被杀36年之后却重新被说成是逃犯。有人要问,在现实生活中真会有这么荒唐的事情吗?是的,远在天边,近在你们的身边,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大陆!

下面请吴官正同志和中纪委全体同志耐着性子,跟随我的思路重新回忆一遍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1.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以整版篇幅发表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的文章,题为《刘宾雁笔造悲剧》,指责作家刘宾雁仅仅根据来访者陈世忠的一面之辞,在1985年发表的报告文学作品《第二种忠诚》的开头部分,将解放军哨兵在值勤期间杀害无辜犯人李植荣的案件公之于众。李占恒认为,两名战士因而被捕判刑,蒙受冤狱,而检举人陈世忠则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在得到平反以后,怎么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来了?” 李占恒在文中说,根据他自己的调查, 1969年4月15日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发生的杀人案件的所谓”真实情况”是这样的:

“这一天是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马洪才端着半自动步枪,不停地巡视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区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个漫岗,那是他重点防范的区域,那岗上长着柞树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 “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着警戒线南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枪,枪声响过之后, 逃犯躺倒在地上……(李犯越出警戒线多远,说法不一)。

这里并非无懈可击。马洪才对逃犯“口头警告”有了,但是鸣枪警告不够明显。尽管执行看押任务不到一个月,但是凡是看押劳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时机,在通常情况下,口头警告无效应当有一个“鸣枪警告”的过程。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原文如此),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
当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从第二天起,在短短半年内,该文章就为全国十几家报刊转载,其中包括《黑龙江晨报》、《新安晚报》、《华西都市报》、《老年报》、《桂林晚报》等,但是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无一注明出处,都没有“转载”二字,有的报纸把标题改成了《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

此案涉及的是1969年4月发生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的一起杀人案。我是在场的130名犯人中许多目击者之一。我在1981年获得平反之后,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揭发此案。可是毫无回音,此后我不得不向32个单位进行上访和信访。可是,那些单位互相踢皮球,不予受理。最后,一再碰壁的我于1986年4月给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去的信可能起了作用。 黑龙江省委书记指示黑龙江省检察院和司法厅劳改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专门调查此案。终于查明了真相,确认我的检举内容基本属实。两名犯罪嫌疑人王忠全和马洪才被逮捕归案。

真正的事实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

1969年4月15日,嫩江草原天寒地冻,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130名犯人在两名劳改队长和三名解放军的押解下,来到劳动现场执行打草任务。每个犯人每天的打草定额是三百斤。完不成任务的要受罚,可是李植荣总是超额完成任务。出事那天,李植荣一上午就打了415斤草,名列全队第二,仅次于打了435斤草的李树文。中午吃饭后,李植荣一面磨镰刀,一面笑着对李树文说,要争取超过他。

打草任务比较特殊,犯人必须弯腰低头紧张干活,一不注意就可能越出警戒线。而什么是警戒线呢?是犯人大组长奉命在劳动现场周围插四面红旗,象征性地画地为牢。两面红旗之间的距离是300米到500米。根据初中物理学的常识,在这么长的距离上允许的视觉误差应该是5米到10米。

下午开始干活一小时左右,战士(后来得知他叫马洪才)从他在东北角的哨位上走过来,指着一堆草问是谁打的。正在弯腰打草的李植荣不敢回答。马洪才又问一遍,李植荣不得不回答说:“报告队长,是我打的。” 马洪才说:“你出了警戒线,知道吗?”根据劳改队规定,越出警戒线是严重的错误,回去是要受批斗,受处罚的。李植荣就比划着两端的红旗,意思是说他并没有出警戒线。马洪才看这个犯人胆敢强嘴,就有点生气,命令他朝前走。李植荣只得说软话:“报告队长,我下次注意。”但是解放军的话他又不敢不服从,于是放下镰刀,乖乖地朝前走了几步。这样一来,如果他本来没出警戒线,现在也站在警戒线外了,如果他真的出了警戒线,现在离警戒线就更远了。

过了一会,解放军的代理班长(后来知道他叫王忠全)巡逻到了李植荣罚站的地方,他问了马洪才几句话,就开始询问和训斥李植荣。对话内容大致如下:

王忠全说:“你出了警戒线知道吗?”

  李植荣说:“报告队长,我下次注意。”

  王忠全说:“你们队长没有说不准出警戒线吗?”

  李植荣说:“队长说了。”

  王忠全说:“都随便出警戒线,要红旗有什么用?”

  李植荣说:“报告队长,我下次注意。”

  王忠全问:“你叫什么名字?”

  李植荣说:“我叫李植荣。”

  王忠全问:“你犯什么罪?”

  李植荣答:“历史反革命。”

  王忠全问:“你过去是干什么的?”

  李植荣说:“我是国民党军队的排长。”

  王忠全问:“杀过人没有?”

  李植荣说:“杀过。”

由于野外风向不定,在场的各人听到的对话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他们之间有较长的对话。

这番对话惹怒了王忠全。他命令李植荣转身朝前走,李植荣向前走了几步;王忠全还嫌不够,又喊:再朝前走!李植荣又服从了。这样的命令重复了好几次,这样一来,李植荣就距离警戒线越来越远了。王忠全对旁边的马洪才说:开枪打!马洪才奉命拉上枪栓,准备射击。李植荣是军人出身,听到枪栓声,觉得不对,急忙转过身来。可是子弹已经打中了他的腹部,他应声倒下。王忠全急切地对马洪才说:“再开一枪,再开一枪。”可是,马洪才在慌乱中把子弹掉落在草地里,他蹲在地上找到子弹,再上了膛。朝天开了第二枪。

两声枪响惊动了正在昨天打完的草垛里休息的劳改队长。李队长赶到现场,看到的是被击中腹部而躺在地上的李植荣,便问解放军怎么回事。王忠全和他嘀咕了几句,李队长就命令犯人大组长刘德元在离草垛不远的地方集合犯人队伍。这期间,李队长走到李植荣跟前,踢了他一脚,跟他说了几句话,然后按照王忠全的说法,向全体犯人宣布:“犯人李植荣,非法越过警戒线,经鸣枪警告不听,被我解放军当场击毙。现在收工回去!”这时候,李植荣又挣扎着跪起一条腿来,但马上又倒了下去。

王忠全、马洪才和郑队长带领队伍回监舍,留下李队长和战士赵明贵看守现场。受伤的李植荣没有得到过任何抢救。一直到王忠全、马洪才步行好几里路押送犯人队伍回监舍,然后向上级汇报,再由上级派人赶到现场,经过这么长时间,李植荣还没死,还和赶到现场的排长刘继贤有过对话。自始至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抢救李植荣。据说,是在派一名犯人用牛车把李植荣拉到半路上的时候他才断气。该犯人将他草草埋葬。事后,按照“犯人企图越狱逃跑,经鸣枪警告不听,被解放军当场击毙”结论,并通知李植荣的家属。就这样,李植荣的生存权被极其卑鄙而残忍地剥夺了。而被扣上“企图越狱逃跑而被击毙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的帽子的胡凤兰和从来没有见到过自己父亲的小早则几十年如一日地背着这顶黑锅,抬不起头来!

还有一个插曲:第二天犯人照常出工打草,犯人大组长刘德元需要用红旗,可是发现红旗已经不在原来的地方,而是被移动到离草垛近几十米的地方了。这就不奇怪了:后来各分场劳改干部向犯人传达时都说是嫩江农场七分场有个犯人企图越狱,跑出警戒线七十米以外,解放军鸣枪警告,他不听,继续逃跑,解放军不得已才开枪,将他当场击毙了。

1986年,胡凤兰和小早收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说是李植荣原来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属于冤假错案,给予平反。这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标准,李植荣是个守法公民,他完全是无辜被捕判刑的,而在服刑十三年、只剩两年残刑时竟被罪恶的子弹剥夺了生存权利。他实在是一个冤上加冤的无辜受害者。

我在1981年4月17日, 即获得平反后的第三天,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第一封检举信,揭露解放军哨兵残忍杀害无辜犯人李植荣的真相。这就是说,如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侦察的话,这个案子早就该结案了。正是由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极端不负责任,东推西托,才造成了我连续五年告状无门,直到写信给中共中央总书记为止。1986年6月13日才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立案侦查。又经过长期的艰难取证明,终于把案情查得水落石出,而到头来受理这起案件的还是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1989年1月27日,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我应邀出庭作证。在大量证人和证言面前,被告马洪才一如既往地供认不讳。主犯王忠全和从犯马洪才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李植荣被确认并非企图逃跑,纯属被诬陷和故意杀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的核心部分如下:

“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在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服役期间,曾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一百余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以及农场管教干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劳动现场四角各插一面红旗为警戒标志,形成一个南北长约三百余米,东西宽约二百米的警线区。马洪财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战士站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忠全当时为代理班长,负责巡逻。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径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

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的规定,错误地使用武器,将误出警戒区已被喊住的李植荣开枪打死的行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又系未成年,应予从轻处理,但鉴于案发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对二被告给予减轻处罚。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4项、第9条、第132条、第23条、第24条、第14条第3款、第59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认定被告人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最起码的常识告诉人们:作为检举人的我只是几十名目击者之一。仅仅凭我的一封检举信,是决不会把任何人定罪的。尤其是在中国,虽然说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下,什么事也脱离不开阶级分析的思维。在这个案件里,检举人是过去的劳改犯人,被检举人却是两名根红苗正的解放军战士。正因此,我才不得不走遍32个单位,历时63个月,终于感动了“上帝”,得以立案侦察。你不妨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由你来调查这个案子,你难道不会慎而又慎吗?不论是公安部门、检察院,还是法院,如果不是铁证如山,谁敢定这个案?所以说,“本庭认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将误出警戒区已被喊住的李植荣开枪打死的行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这个结论绝非轻易能下的。请注意,法庭结论不是过失杀人,也不是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是故意杀人!这中间的本质区别是人所共知的。另外,退一万步说,即使王忠全、马洪财真的受到了“冤枉”,那么,制造冤假错案的也决不是区区检举人陈世忠和作家刘宾雁,而只能是调查此案和审判此案的黑龙江省的公检法部门!请你表个态吧:你同意还是不同意这个基本观点?

事实证明,判决书认定的王、马二人的犯罪事实与李占恒文章中的说法截然不同。但是,与我的揭发检举内容也有不少出入。这再次说明,法庭是根据它自己的调查,而不是仅仅依据我的检举信的内容来确定王、马二人的犯罪事实的。可是,为什么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白景富(现任公安部副部长)要亲笔写信给我,感谢我对政法工作的支持,表示要学习这种政治责任感呢?就因为我检举的内容的确是基本属实的。而李占恒文章中的说法则是根本失实的。

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却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在刑罚严峻的中国实在是轻得出奇的!但是,我并没有抗议,因为对于我来说,最重要的是证明被杀害的李植荣是完全无辜的。他本来就是一个被错抓错判的公民,在那极左思想指导下的荒唐岁月,他连不服判决的权利都没有!他的依法上诉换来的竟是加刑五年,总共判刑十五年。此后,他认命了,老老实实接受改造十三年,眼看就可以和家属团圆了,竟被罪恶的子弹杀害,而且被戴上一顶“企图越狱逃跑,经鸣枪警告不听而被解放军当场击毙”的可怕帽子,使他的亲属在文革时期的处境更加雪上加霜,不堪设想!这就是驱使我不屈不挠地揭发检举此案的动力。因此,出庭作证、开庭完毕,我作为检举人和证人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后面发生什么事,我不可能知道。和所有天真善良的人们一样,我满以为两名凶手会老老实实服刑改造,反省自己的罪恶和思想根源,争取重新做人,相信他们今后还会有出路的。

可是不然,后来事态的发展完全不是这样的!马洪才服从判决,不上诉。主犯王忠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来,依法上诉是犯人的权利,无可非议。可是,极不正常的是,就在王忠全提出上诉、等候重新审理和新的判决的时候,作为未决犯的他却得到了交保释放!(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年6月23日的二审判决书)而这一切都是在背着被害人亲属、背着检举人和所有证人的情况下进行的。

王忠全被交保释放了,他可以四处活动了。他的领导、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杨殿元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要求见院长任建新,后改由刑三庭陈庭长接待。陈庭长听取了杨殿元的陈述后,答应说:“放心吧,我们会认真处理的。”这就是说,至少从那时起,这个案件一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

刑三庭陈庭长认真地阅读了卷宗后,发现这是一桩铁案,实在无法翻案,只能在追诉时效上做文章了。

3. 所以,就有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年6月23日对于此案的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重申:

“上诉人王忠全、被告人马洪财于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七连四排服役期间,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王忠全、马洪财同管教干部等五人,在野外执行看押百余名犯人割草任务时,王忠全当时任代理班长,负责巡逻,马洪财为西北角固定岗哨。被害人李植荣靠警区西侧附近割草,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忠全径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马洪财开枪将李植荣当场击毙,之后王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先鸣枪警告,后击毙的假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法院认为:“王忠全、马洪财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撤销原判,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条件的,理由是他们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本来么,如果不是犯罪,又从何谈起“过不过追诉期限”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杨殿元、他的上级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都是再清楚不过的。可是,他们是怎么干的呢?他们联手干出了一件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千古荒唐事:让杀人犯重新当法官。他们自以为得计,在一般人无权看到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审判实践》1990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大肆攻击检举人陈世忠,同时不打自招地供出了这一幕见不得人的丑剧。请看:

“二审判决下来了,撤销原判,不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已过追诉期限)。王忠全回来了,补发了工资,穿上了法官服,头上的国徽、肩上的天平又闪动着真理和法制的光辉。”

请注意,内部刊物《审判实践》1990年第2期 是1990年4月才问世的。那时连后来那个撤消案件的判决书还没有出现。文章承认:王忠全恢复党籍、恢复法官工作、补发工资的时间是在二审判决下来之后,也就是说,在仅仅以“已过追诉期限“为理由才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以后。试问,经法院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旧可以当党员、当法官,中国法律上有这么一条规定吗?

然而,这两个仅仅因为犯罪已过追诉期限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杀人犯被释放回家后,居然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仿佛他们真的是什么蒙受了不白之冤的“功臣”似的。而且,从此以后,主犯王忠全得以青云直上,连升数级,短短几年,变成了地税庭庭长和廉洁法官,实在是前途无量啊!

请注意,所有这一切都是李占恒在1999年的法庭调查时提出来的显然认为对他们有利的证据!否则,我这个小小老百姓又怎么可能知道这些不可告人的隐情呢?

但是,王忠全毕竟在法院工作了多年,他深知这里面有猫腻,他的法官宝座坐得不牢靠。同时,他也尝到了上诉的甜头。他知道,中国的法律改了:反正上诉即使不成功,也不会有任何危险或损失。他太需要撤消此案和宣告他无罪了。这一次申诉的结果是关于此案的第三份判决书。

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年4月作出 (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说:
“现查明:申诉人王忠全与原审被告人马洪财于1969年4月14日执行看守犯人职务期间,王忠全指使马洪财开枪打死越过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消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

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  

这里,白纸黑字写着的还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这是据以“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的唯一理由!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个案件的二审和三审都没有开庭!这就证明,这两名罪犯的犯罪事实没有出入,这两名罪犯的故意杀人罪确实是“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律常识告诉人们: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不经开庭就下达新的判决书。反之,如果真的是“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确凿、充分”的话,就必须重新开庭,传唤原来的证人和新找到的证人,进一步充实证据,或者推翻掉原来的调查结果和证人证言。这也是起码的法律常识。既然这一切都没有做,就说明在这方面是无可置疑的。

既然不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确凿、充分”的问题,那么,仅仅因为他们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就可以不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这在法律上讲得通吗?这样做岂不等于说,只要“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就等于压根儿没有犯罪吗?谁说咱们中国人没有发明创造呢?中国的法院系统不是很有创造性的吗?

但是,混入法官队伍多年的王忠全并不以“撤消案件“为满足,他觉得没有宣布他无罪毕竟还是个隐患。所以,他鼓动马洪才一道再次提出申诉,要求宣告无罪,要求法院承认,以前对他们的有罪判决连定性也是错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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