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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侦讯时应为智障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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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智能障碍者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检察官应于审理与侦查中,选任指定辩护人;虽然现行法律允许,智能障碍者得由辅佐人陪同出庭应讯,但仍有法官不予采行,司法委员会要求,应于条文中详列智能障碍者权利不容忽视的补充说明,以保障弱势者权益。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定强制辩护案件与指定辩护人的规范: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以保障智能障碍者权益。

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徐中雄(台中县)指出,智能障碍者因智力不足,通常不具有完整的表达及识别能力,不论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也应指定公设辩护人,给予特别保护之必要。

经与会委员与列席的司法院和法务部官员讨论后决议,第三十一条增列: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检察官应选定律师为其辩护,以确保智能障碍者权益。

此外,徐中雄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应有第一项得为辅佐人或主管机关指派之社工人员为辅佐人陪同在场。

他说,但可为智能障碍者服务的专业,非仅社工一职,包括学校体制内的特殊教育老师,社会福利机构之保育员等,皆足以胜任辅佐员,第三十五条有必要修订。

但司法院与法务部认为,现行条文足以确保智能障碍者应讯权益,只是有些法官实务操作不尽落实,司法委员会决议,尊重司法院与法务部意见,在原条文加注补充说明,详列智能障碍者权益不应被忽视文字叙述。

徐中雄裁示,全案无须交付朝野党团协商,迳付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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