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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过 地方公投决定核废料候选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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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场址设置条例”,未来经主办机关核定,以为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建议候选场址所在地的县市政府,可举办地方性公民投票,经同意后才得成为候选场址。

此外,为推动处置设施选址工作,条例载明主办机关得由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提拨经费作为回馈金,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十亿元。其他重要条文包括:

主办机关应自条例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由相关机关代表与专家学者组成十七到二十一人的场址选择小组,执行处置设施选址工作。

选址小组应于组成之日起半年内,拟订处置设施选址计划提报主办机关,并于收到选址计划日起十五日内,将选址计划公告三十日,机关、个人、法人或团体,得于公告期间内以书面载明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向主办机关提出意见。

最迟于核定之日起半年内,选址小组应拟定选址计划经报主办机关公告潜在场址,并建议两个以上建议候选场址,主办机关应于收到场址遴选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告公告一个月,机关、个人、法人或团体,也得于公告期间内以书面载明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向主办机关提出意见。

县市政府若自愿于辖区内设置处置设施,应经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议决通过,并经公告设置计划及举行听证后,於潜在场址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检具相关资料,向主办机关提出申请。

核定建议候选场址之公告应于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该场址所在地县市办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投法相关规定限制,经公投同意者,得为候选场址。若候选场址有两个以上者,由主管机关决定。

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场址,不得设于活动断层或地质条件、地球化学条件不利于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种污染扩散、地表或地下水文条件足以影响设施安全、高人口密度及依法不得开发地区。

主办机关应会商主管机关,选定或指定全国主要低放射性废弃物产出机构为处置设施选址作业者。选址作业者应提供选址小组有关设施选址资料,并执行场址调查、安全分析、公众沟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

回馈金分配比例部分,处置设施场所所在地乡镇市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处置设施场所邻近乡镇市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邻近乡镇市者,处置设施所在地乡镇市及县市各增加百分之十五,处置设施所在地县市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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