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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 可售给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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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卢丽玉/台北报导〕银行业者殷殷期盼能将不良债权卖给资产管理公司(AMC )的禁令解除,昨日金管会终于同意有条件开放这项禁令,包括已进入协商机制的协商中者不得再转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债权之金融机构应建立内控和稽核制度,有效规范并承担催收机构不当催收行为之责任等多项规定。银行业者和资产管理公司若违反这些规定者,金管会将视情节、依法处罚金融业者。

当初为避免卡债族因催收还债压力衍生出相关的社会问题,金管会遂要求银行业者暂停将不良债权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如今在银行公会提出建议放宽此项规定下,金管会同意有条件开放金融机构出售信用卡、现金卡和信用贷款之不良债权予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需承担不当催收责任

所谓“有条件”开放,包括已进入协商机制的协商中者不得再转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此外,得标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再将不良债权转售予第3人,且应委托原出售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机构进行催收业务,催收机构应遵守银行法和相关法令,出售不良债权之金融机构应建立内控和稽核制度,有效规范并承担催收机构不当催收行为之责任。

已售出的不良债权,客户如果提出协商申请,出售之金融机构应知会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协商,经最大债权银行协商成功者,资产管理公司要无条件接受还款方案,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出售的金融机构要与其解约并买回不良债权,并将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登录联合征信中心,让各金融机构参考。

强化监督资产管理公司

金管会表示,希望能透过资讯揭露的方式规范这些非金管会监督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业者。金管会还要求这些条件必须载入契约明订,并核报金管会备查,金管会所列的这些条件也必须在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签约前,以书面告知。

金管会 定义重大消息范围

〔记者卢丽玉/台北报导〕金管会明确定义“重大消息”之范围,包括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之重大消息、涉及该证券之市场供需之重大消息,并明订重大消息成立时间点,未来将有助于减少“内线交易”之情形发生。

减少内线交易

金管会表示,涉及财务和业绩之重大消息,指的是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公司办理重大募集发行或私募具股权性质的有价证券、减资与合并以及这些影响财务和业绩之重大变更等。

另外,若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有被进行或停止公开收购或从属之控制公司股权有重大异动也列入重大消息范围,这些重大消息成立的时间点以事实发生日、协议日为主,且以最前的日期为准。

这些消息在公布时间点之后的12小时内,公司董监事、经营者、大股东等人、前述几项离职未超过6个月以上人士以及从上述人士中得知消息的人,都不能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否则将视为内线交易,金管会表示,明确定义重大消息范围与公布时间点规范,将使内线交易构成之要件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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