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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刑法罚金单位银元改为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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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增订第一条之一条文案”,明定刑法修正施行后,刑法分则所编定的罚金货币单位,不再以银元改以新台币计,且为反映当前台湾经济水准,一并通过调高罚金比例的规范。

新修正的刑法在去年一月七日三读通过,定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经修正后明定,罚金货币单位已由银元改为新台币,如此现行刑法分则所定罚金货币单位,也须修改。

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增订第一条之一条文案”,增订条文为: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实施后,刑法分则所定罚金货币单位为新台币。

此外,考量现行刑法在一九三五年编定,有关罚金规范,数额无法反映当前台湾经济水准,施行法也增订:刑法分则编未修正条文定有罚金者,就其所定数额提高三十倍;但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至去年一月七日,这期间所通过修正或新增条文,应就其所定金额提高三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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