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遗孀给四川省委、省政府暨张学忠、张中伟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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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讯】尊敬的四川省委、省政府暨张学忠、张中伟等领导:各位好!

今向您等反映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何理(电话:84558784)滥用国家审判权,把人民法院当成了成都商报操纵、掌控下的私人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工作中与已涉嫌构成诽谤罪的原告、成都商报记者李亚玲(电话:86511169)相互串通,不仅不对李亚玲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训戒、制止,反利用李亚玲与我儿子鲜琦(红军后代、作家、中华民族友好协会副会长、中国红军后代联盟负责人,电话:13648005101)之间的名誉侵权纠纷之事,故意对鲜琦作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枉法判决,从而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枉法裁判罪,导致鲜琦头发骤白、几近精神失常。如今,众多海内外媒体都在关注、报导此事了,这无疑对省市党政及中国司法在海内外的良好形象十分不利。

我夫鲜清挺是1935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他冒着枪林弹雨、不惜流血牺牲、打下的共和国江山,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中国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更难为可贵的是,1997年初邓小平去世之后,我夫鲜清挺和我、及我的亲家母(老八路遗孀),受鲜琦的影响,率先在全国发起了“继承小平遣愿,捐献遗体爱国”的社会公益活动,并最终引起中央电视台等海内外数十家媒体的广泛关注、报导,使遗体捐献者蜂拥而至。

可就在我夫去世、捐献遗体8年后的2006年1月18日,李亚玲竟在未作认真调查、采访核实的情况下,就在当天的成都商报18版上公开诽谤鲜琦从银行骗取600万元抵押贷款的犯罪行为和污辱人格之文字。为此,当日下午1时许至今,鲜琦先后多次前往锦江区书院街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违反法律法规,至今未予立案。当晚7点30许,鲜琦等在与李亚玲进行理论、交涉过程中,因二人均不冷静,导致双方互相发生了你一掌、我一拳的肢体纠纷。1月22日上午10许,派出所对鲜琦与李亚玲二人的纠纷进行了和谐调解。鲜琦根据李亚玲那“我要向报社领导和周围同事说明、解释”的请求,方高姿态地按她之意写下了“致歉书”。随即,双双在调解记录上签了“同意”二字,并按了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没有想到的是,李亚玲出尔反尔地竟将此“致歉书”作为证据将鲜琦起诉到法院,并又指使3名成都商报员工到法院做假证。而这一切都是李亚玲等采取不法卑劣、有背社会公德的“陷阱取证”式手段,“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的结果。

而身为主审法官的何理,不仅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竟置事实相和客观证据于不顾,先后向鲜琦提供、送达李亚玲虚假住所的“民事诉状”,在上班时间多次外出、藉以阻止鲜琦查阅本案材料,不去派出所调看笔录、故意回避本案事出有因,包庇纵容李亚玲指使他人在法庭上作伪证,阻止鲜琦的证人出庭、剥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偏袒李亚玲及其代理人、明显压制鲜琦,而且受成都商报的干涉,故意放弃真实证言、公然采信假证,冒天下之大韪地竟将报社的《情况通报》和鲜琦所写“致歉书”作为采信的证据,并于4月26日进行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鲜琦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成都报业大厦一楼大厅张贴手写的书面道歉书,向原告李亚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应先经本院审查。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被告鲜琦应支付原告李亚玲精神抚恤金 10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其他诉讼费105元,共计315元,由被告鲜琦承担。……”

对照法律法规,细读此民事判决书,一览无余地暴露出何理身为人民法官,竟把人民法院当成成都商报操纵、掌控下的私人法院来行使权力,胆敢执法犯法进行枉法判决的不法罪行。这既是有损于司法部门形象、在党和政府脸上抹黑的典型事实,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滥用证据的枉法判决案,是对红军后代的不公,是四川乃至全国法院的耻辱!

革命先辈打下的共和国江山,决不容许腐败变质分子横行霸道。为此,今特来函并发表此公开信,望在百忙之中,烦请各位能以四川党政和司法系统的良好形象为重,抽空关注、过问一下此事,以尽快督促法院、检察、人大、纪检等有关部门对滥用法官审查权,且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何理进行依法查处、追究;对其主审作出的错误判决,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四川及司法系统的良好形象,请秉公核实、督办处理。

谢谢!(敬请回复、批示!)

红军遗孀:黄文端2006-5-1

住家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电子邮件: zghjhdlm@163.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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