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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快易通》房贷利息及房租 仅能择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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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专题报导

平时压得许多民众喘不过气来的房贷,报税时反而成了节税利器!综所税的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每户达三十万元,但纳税人申报房贷利息时,必须先减除当年度列报的储蓄投资扣除额,再以余额申报;至于租屋族则可申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每户上限是十二万元,不过,纳税人不能同时申报房贷利息与房租支出,只能择一申报。

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人申报房贷利息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登记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九十四年度于所购房屋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三、检附九十四年度支付房贷利息的单据正本、建物权状及房籍资料影本;四、两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租屋族可申报扣除房租支出,但仅限于纳税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国内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受扶养子女的宿舍费若已列报在教育学费扣除额内,就不能再列报房租支出。

申报房租支出时,必须检附下列文件:一、租赁契约书及支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账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二、于承租地址办妥户籍登记的证明,或切结于课税年度确实居住该地,且系供自住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很多人租屋时,都会与房东口头或书面约定“房租不报税”,不过,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房客还是可以申报房租支出。

〈报税Q&A〉所得逾免税额 不得申报扶养

读者问:我妈妈是三十九年次,她去年薪资所得是十六万七千元,扣除免税额及扣除额后,所得净额是负数,请问我妈妈可不可以让子女列报为扶养亲属?

台北市国税局答:纳税人的直系尊亲属若未满六十岁但无谋生能力,仍可列报扶养亲属,而所谓无谋生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身心障碍;二、身体伤残、重大疾病等而导致无法工作;三、除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的免税所得者外(即享有军教免税优惠者 ),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或从事农耕收入微薄、或健康不佳无法工作者;四、经村里长证明无谋生能力者。

未满六十岁的父母如果不符合上述第一、二、四项的情况,而且年度所得额达十六万七千元,已经超过免税额(七万四千元 )标准,即使扣除薪资特别扣除额等其他扣除额之后,父母的所得净额是负数,仍不符合列报扶养亲属的规定。

(记者郑琪芳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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