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从中作梗 毁容女获赔偿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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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讯】2003年1月,河南省信阳市358厂高中学生张静因遭同学妒嫉,被硫酸毁容,原本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宣判的15万元赔偿,由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中作梗,张静到目前仍未得到任何赔偿。

据《大河报》5月9日报道,张静于2001年起跟随伯父到信阳市358厂高中上学。时年17岁的张静不仅面目姣好,而且还是班里学习成绩最突出的学生之一。因此,她遭到了同班一名女生马娟的嫉妒。2003年1月21日凌晨,马娟悄悄潜入张静的寝室,将一杯硫酸泼在张静的脸上。

被毁容后的张静上嘴唇外翻,下嘴唇内翻,嘴张不开,进食只能依靠吸管。左鼻孔缩小,呼吸要靠一根细小的管子辅助。左耳缺失,耳孔闭合,终日要戴着头套。

为了做植皮手术,张静的父亲张家安四处筹钱为女儿治疗,奔波于信阳、郑州、北京等地。但是借来的3万元钱很快就花没了。张家安想到了用法律武器为女儿讨回公道。

在时任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张慧华的帮助下,2003年3月12日,该案民事诉讼在浉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被告是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原信阳市358厂)和信阳市358厂高中,主审法官是刘正义(化名)。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2003年4月17日,浉河区法院裁定,要求两被告先予给付医疗费两万元。但是,4月19日,两被告联名提交“复议(先予执行)申请书”,拒付上述医疗费。身陷绝境的张静只能靠父母借钱及社会各界的捐助来维持基本的治疗。

2005年1月,在两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凭借确凿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信阳市358厂高中住校就读,学校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信阳市358厂高中在管理上存在失误,学校宿舍门插销松动,管理教师不在岗,系致使原告受到伤害的部分因素,故信阳市358厂高中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赔付150717.35元,信阳市358厂负连带责任。

15日的期限过去了,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05年3月底,就在张静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主动找到浉河区法院协调本案,并再三做张家安的工作,让他出面到浉河区法院要求撤销已生效的判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撤销了判决,他们就会进行调解,会让被告给付更多的赔偿。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还要走了张静的20多万元医疗费证明。一位领导解释说,为了便于调解,让张家安再写一份赔偿申请。当张家安在赔偿申请上写了25万元时,这位领导亲手给改成了 65万元,说申请的太少了。改后,他又让张重新抄了一遍。

迫于压力,再加上张家安一次次的撤销申请,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了中止已生效判决的裁定。

对此,现已升任信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张慧华表示,这是严重违反法院系统规定的行为,上级部门是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下级法院办案的。

2005年的6月10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再审开庭,与上一次缺席审判不同的是,这次当事各方均准时到庭,但让原告及主审法官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被告当庭提出,要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此案,理由是:此案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另一起案件有牵连。

当天下午,该案移交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遗憾的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接案,案卷仍在刘正义的办公桌上。虽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接案,但2005年6月2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信中法民初破字第18-23号民事裁定书”却写得清清楚楚:驳回张静的赔偿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张静的民事诉讼案宣告结束,她应得到的赔偿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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